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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英 |
| 公發布日(Date): |
115.08.11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十二 條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規定,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第一階段測驗: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階段測驗: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高級運轉員:
1.持有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未持有運轉員執照:每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報考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操作能力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接受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鑑定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
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