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一 為管制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之除役工作,以確保民眾安全及維護環境生
態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適用於計畫中、建造中、運轉中、以及永久停止運轉之研究用
核子反應器。
原則
一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之除役工作由擁有該反應器之研究或學術單位負責
,並受原子委員會 (原能會) 及其他有關機關之監督。
二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之除役工作應採取拆除之方式,以便反應器原址能
繼續有效使用。
三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之除役工作應根據合理抑低 (ALARA) 之輻射防護
原則進行,儘可能降低工作人員與民眾所接受之輻射劑量。
四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於除役工作中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料,應依原能會公
布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放射性廢料管理方針」、及「放
射性待處理物料管理辦法」辦理。
措施
一 管制
(一)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之除役工作,應於預定執行除役工作日期之一年
前或使用年限結束之一年前,向原能會提出除役申請,並檢附除役
工作計畫書。
(二)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若於運轉期間發生突發性事故而不再繼續運轉
時,應於永久停止使用後之二年內,向原能會提出除役申請,並檢
附除役工作計畫書。
(三)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之除役工作,至遲應於除役工作計畫經核准後之
十五年內完成。
二 規劃
(一) 預定建造之研究用反應器,在其設計與建造階段便應將未來除役工
作之需求納入,諸如便於除役工作的實體配置、設備組件之易於除
污性與便於拆解性、以及慎選材料以減少除役工作之人員劑量等。
(二) 運轉中之研究用反應器應注意未來除役之需求,並預作規劃以利未
來除役工作之執行,應規劃之重要事項如:
1 先期評估所含放射性物料之數量、性質、以及核種與活度。
2 反應器廠房各區域之輻射監測。
3 進行設計變更或設備更換時,應注意未來除役工作之便利性。
4 放射性廢料之可能處置方案評估。
5 各項除役工作技術之研究與最佳方式之評估。
6 除役工作所需時程與經費之預估。
三 除役工作計畫書
(一) 研究用反應器之擁有單位應按三、一節之要求時程提出除役工作計
畫書,以供原能會審查。
(二) 除役工作計畫書中應涵括以下所列之項目:
1 除役工作執行單位之組織與責任。
2 反應器與其他相關待除役設施之描述,以及除役目標之詳細說明
(含可能之原址後續使用計畫) 。
3 待除役反應器其運轉歷史以及曾發生之重要事件描述,及停止運
轉後之狀況描述,包含該設施各區域之輻射偵測結果之說明。
4 放射性廢料與一般廢料管理計畫 (包含性質、涉及核種、數量、
處理、暫貯、運輸、及最終處置) ,以及核燃料與其他高放射性
廢料處理計畫之說明。
5 各階段除役工作之描述以及工作方式之評估與選定。
6 除役技術、程序、時程、以及相應之安全措施的說明,有關各階
段之品保方案亦應加以描述。
7 除役工作可能產生的空浮物質或放射性廢液排放對環境安全之評
估。
8 各種假想可能事故之描述以及設計基準事故之安全分析。
9 除役工作之輻射防護措施描述,包含「輻射防護措施計畫」以及
「合理抑低 (ALARA) 方案」。
10 除役工作所導致人員劑量以及對環境之輻射影響與民眾劑量評
估。
11 廠址除污計畫與環境監測計畫。
12 除役工作人員訓練方案。
13 緊急事故應變程序書。
14 其他要求事項。
四 文件管理
(一) 為便於除役工作之規劃與執行,反應器在各階段期間的各項數據與
資料均應妥善管理。
(二) 就設計與建造期間而言,以下資料須依規定妥為管理:
1 完整之反應器與相關設施之現況建造藍圖。
2 現場施工照片。
3 反應器系統設備有關之採購文件,包含材料、數量、以及種類。
4 設備與組件之規格,包含供應商、重量、尺寸、材質等。
(三) 就運轉期間而言,以下資料應依規定妥為管理:
1 安全評估報告與技術手冊。
2 運轉歷史紀錄。
3 輻射偵測報告。
4 運轉與維護紀錄。
5 異常事件報告。
6 運轉規範。
7 設計變更與更新之圖面資料。
(四) 對於除役工作進行之期間,以下資料亦應妥為管理:
1 核定之除役工作計畫書。
2 除役工作所包含之各項工作之細部說明與完整之程序。
3 定期現況報告。
4 環境輻射監測報告。
5 除役工程之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