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參考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所採用之管制法規
,要求核能電廠之系統、設備、組件在建造期間執行美國機械工
程師學會規章第三部第一類 (ASME Code,Section III,Divis-
ioin I)^之材料、設計、製造、安裝、檢測、測試等規定。為確
保核能電廠經營人 (簡稱經營人) 已確實執行美國機械工程師學
會 (簡稱 ASME) 規章各項規定,經營人必須聘請主管機關認可
之監查機構擔任監查工作,以確認其作業符合有關法令、規章及
品質保證之要求。
第二章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核能電廠之系統、設備、組件在建造期間執行美國
機械工程師學會規章第三部第一類之材料、設計、製造、安裝、
檢測、測試等之監查作業。
第三章 權責
一、主管機關之權責
(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核能電廠建造期間之監查作業管制
之主管機關,得執行視察工作。
(二) 審查核能電廠建造期間監查機構及其人員資格。
(三) 審核監查機構之監查作業及人員授證程序。
二、經營人之責任
(一) 聘請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擔任監查工作。
(二) 提供監查員所需之資料及執行監查工作所必須之技術協助
。
(三) 執行建造期間ASME規章第三部第一類所規定之經營人責任
。
三、監查機構之責任
(一) 監查機構接受經營人之委託,依本規範及其它相關法規規
定,派遣監查員、監查督導員至核能電廠執行建造期間之
監查工作。
(二) 建立監查作業程序並執行人員授證。
(三) 監查作業須對經營人負責。
第四章 監查機構及人員之條件
應具有 ASME 規章第三部所稱監查機構及監查員、監查督導員之
條件或符合下述各項要求﹕
一、監查機構﹕
(一) 聘請監查員及監查督導員,並建立檔案。
(二) 聘請具有主管機關頒發之輻射防護人員中級執照一人以上
。
(三) 聘請主管機關認可或具有中華民國非破壞檢測協會之VT、
PT、UT、MT、ET、RT 等非破壞檢測方法高級檢測師資格
之人員二人以上。
(四)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
二、監查督導員
(一) 大專理工科系畢業。
(二) 具有主管機關認可或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之輻射防護人
員訓練證明。
(三) 具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中華民國非破壞檢測協會PT
、RT、MT非壞檢測方法中,三種之一的高級非破壞檢測師
資格。
(四) 一年以上授權核能監查員之經驗。
(五) 五年以上與核能相關之品保工作經驗,並具備工作證明。
三、監查員
(一) 大專理工科系畢業。
(二) 具有主管機關認可或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之輻射防護人
員訓練證明。
(三) 具有由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中華民國非破壞檢測協會所
核發一種以上之中級非破壞檢測師資格。
(四) 具備銲接技術、品質保證要求訓練時數各至少三十小時,
並具有訓練證明。
(五) 具備核能電廠系統訓練時數至少六十小時,並具有訓練證
明。
(六) ASME規章第三部有關課程受訓時數至少六十小時以上,並
具訓練證明,或取得美國鍋爐及壓力容器檢查總部 (Nat-
ional Board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pect-
ion ,簡稱NBBI) 執照者。
(七) 與 ASME 規章第三部有關之 ASME 規章第二、五、九、十
一部之受訓時數合計至少一百小時,並具有訓練證明,或
取得美國鍋爐及壓力容器檢查總部執照者。
(八) 具備與 ASME 規章第一、三、八、十一等四部相關之工作
經驗一年,並具備工作證明。
第五章 監查機構及人員之職責
一、監查機構
提供所需之合格監查員、監查督導員及專業人員以執行所受
委託核能電廠建造期間之監查工作。並包括下列各項:
(一) 提供相關監查督導員之姓名及辦公室之地址、電話號碼等
書面資料給監查員。
(二) 建立並執行其內部工作方案,以確保其監查員、監查督導
員及專業人員執行工作時均符合法規要求。此方案包括書
面之政策、程序書,或工作說明書。
(三) 提供所有監查員與監查督導員書面資料以告知其責任與職
掌。
(四) 執行定期稽查以確保執行之工作符合法規要求。
(五) 建立制度以記錄並管制其從業人員之輻射曝露劑量。
(六) 建立監查作業程序及監查員、監查督導員考核訓練進用授
證等管制程序。
二、監查督導員
監查督導員之責任應參照 ASME 規章 N626-1990 年版之規
定。並包括下列各項:
(一) 定期稽查建造期間監查工作是否符合法規及規範要求。稽
查時必須會同監查員與經營人代表,稽查項目至少應包括
:
(1) 監查員對約定監查項目所做之記錄與日誌。
(2) 監查員確認經營人執行建造期間之工作符合法規要求
。
(3) 監查員是否按照監查機構所規定之政策、指令與程序
書執行工作。
(4) 監查員確認經營人將品質保證方案應用在建造 (Con-
struction) 或安裝 (Installation) 階段。
(5) 督導員至少每年二次赴經營人執行應符合 ASME 規章
第三部的現場,稽查監查員工作的執行。
(6) 督導員至少每年一次稽查經營人品質保證方案,包含
相關製造與材料供應部分。
(7) 審查稽查所發現之不符合項目是否已處理至符合相關
法規要求。
(二) 運用下列方式促使監查員具有達成交付任務之能力:
(1) 定期安排相關議題之討論會。
(2) 對某些問題之溝通提出解決方案。
(3) 其它有助於充分發揮監查員職責之相關方法。
(三) 確認監查員之身體狀況及技術水準能勝任所擔負之職責。
(四) 對其所督導之監查員之技術能力與工作表現負責。若監查
員向其報告或其自己發現任何不符合法規或規範之情事時
,應向經營人管理階層提出書面報告。
(五) 督導員應調查經營人或與 ASME 規章第三部作業相關工作
人員所發現而提報之不符合 ASME 規章項目,並以書面向
經營人之管理階層報告,促其改善。
三、監查員:
監查員的職掌應參照 ASME 規章 N626-1990 年版及參考 A
SME 規章第三部 NCA-5000 之各項規定,並至少包括下列各
項:
(一) 查證所執行的建廠工作。
(二) 監視 (Monitor) 經營人之品質保證方案,包含承包商之
品質保證方案。
(三) 審查經營人的資格紀錄。
(四) 查證材料。
(五) 見證或查證製造與安裝製程、RZ接、熱處理、非破壞性檢
測與測試。
(六) 見證最後壓力測試 (包括靜水壓或氣壓測試) 。
(七) 簽證 N-3 數據報告及施工報告。
(八) 審查圖面及依據圖面執行檢驗。
(九) 確認設計報告經過相關持照專業工程師簽證。
(十) 確認壓力和真空釋放閥數據報告表 NV-1 簽證是在容量測
試值 (Capacity Test Data) 己經過ASME所指定認可之人
員審查並接受後才執行。
(十一) 監視經營人有關ASME規章作業符合ASME規章要求。
(十二) 監查員要保有裝訂成冊 (非散頁) 的紀錄與日誌,記載
其監查活動、改正建議項目,以及其它對監查員及監查
機構有用之永久性數據,並將以下事項記載於日誌中:
所參與之監查活動,發現不符合項目與問題,如何解決
問題。並應包含監查活動的描述、觀察的方式,促使此
次監查活
(十三) 建議經營人改正或澄清,以符合 ASME 規章第三部之要
求。
第六章 監查機構之申請、認可與再認可
一、監查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 監查機構之監查作業程序。
(二) 執行監查作業人員之資格、訓練等相關證明及資料。
二、監查機構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應檢具相關監查實績證明文件及相關
再訓練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再認可。
三、監查機構、監查督導員及監查員若有嚴重違反 ASME 規章及
本規範要求或故意欺騙等行為時,主管機關得註銷其認可資
格。
第七章 用語定義
一、授權核能監查 (Authorized Nuclear Inspection):指經由
原子能主管機關認可,並由監查員執行以確保ASME規章第三
部第一類所規定之材料、設計、製造、安裝、檢測、測試等
作業符合規章要求之監查作業。
二、檢測 (Examination):指由鑑定合格之人員檢驗材料及銲道
以偵測不合格缺陷之非破壞檢驗作業,通常係指 UT,RT,PT,
MT,ET 等中之一種或多種之檢測作業。
三、測試 (Test) :係指經由查證以決定項件 (item) 符合指定
之氣壓、靜水壓測試、物理、化學、環境或運轉條件之要求
。
四、監查 (Inspection) :係指由監查員為確保材料、設計、製
造、安裝、檢測和測試符合規章之要求所執行之作業;包括
由監查員查證經營人於建造期間之工作執行情況。
五、稽查 (Audit):係指監查督導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所督導之
監查員之工作狀況。
六、查證 (Verification) :係指運用文件審查、人員訪問、現
場觀察等方式來決定各項製造、安裝、檢測及測試作業是否
符合所承諾之法令、規章或品質保證要求。
七、增錄 (Addenda):係指 ASME 規章委員會每年出版發行不同
顏色之散頁,對規章作局部之增訂及修訂。
八、PT:液滲檢測法。
九、UT:超音波檢測法。
十、MT:磁粒檢測法。
十一、ET:渦電流檢測法。
十二、RT:射線照相檢測法。
十三、VT:目視檢測法。
十四、監視 (Monitor):係指以偵察、觀察或查核來確保其符合
ASME規章第三部之規定及符合業主或持有授權証書廠商等
之品保方案所規定事項。監視工作不需作成書面記錄也不
需持續執行。
第八章 參考文獻
一、ASME B&PV 規章第三部第一類
二、ASME N626.0-1990年版"Qualifications and Duties for
Authorized Nuclear Inspection Agencies and Personn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