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學者專家對核子設施、放射
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之意見,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環
境品質及民眾健康,設游離輻射安全諮詢會(以下簡稱本諮詢會)。
二、本諮詢會之諮詢事項如下:
(一)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管制方針。
(二)有關游離輻射防護安全之標準。
(三)有關游離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人員之訓練制度。
(五)有關游離輻射設施之環境管制方針。
(六)有關游離輻射環境偵測及環境影響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七)其他與游離輻射安全相關事項。
三、本諮詢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派
員兼任外,其餘委員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兼任。本諮詢
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兼之。
四、本諮詢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派兼之,辦理
有關事務工作。
五、本諮詢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每屆之諮詢會由委員互選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
主持會議,應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
六、本諮詢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七、本諮詢會開會時,視個案需要,得邀請本會業務單位人員、有關機關
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諮詢會委員、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任職本會之聘兼委員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