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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1120019970號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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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學者專家對核子設施、放射
    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安全之意見,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環
    境品質及民眾健康,設游離輻射安全諮詢會(以下簡稱本諮詢會)。

二、本諮詢會之諮詢事項如下:
(一)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管制方針。
(二)有關游離輻射防護安全之標準。
(三)有關游離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人員之訓練制度。
(五)有關游離輻射設施之環境管制方針。
(六)有關游離輻射環境偵測及環境影響評估技術之研究發展方案。
(七)其他與游離輻射安全相關事項。

三、本諮詢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其中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派
    員兼任外,其餘委員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兼任。本諮詢
    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兼之。

四、本諮詢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本會職員中派兼之,辦理
    有關事務工作。

五、本諮詢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每屆之諮詢會由委員互選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
    主持會議,應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

六、本諮詢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不能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七、本諮詢會開會時,視個案需要,得邀請本會業務單位人員、有關機關
    人員及學者專家列席。

八、本諮詢會委員、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任職本會之聘兼委員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