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有效提昇放射性物料安全營運,鼓勵相關從業人員或團體
落實放射性物料管理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候選資格及條件:
(一)資格:從事與核原料、核燃料、放射性廢料及其他放射性物料有關
之管理、管制、營運、操作之相關從業人員或團體,實際參與相關工作
達三年以上者。
(二)條件:
1.及時反映或研判預期放射性物料營運設施之缺失或異常事件,且對該
項缺失或相關安全營運作業,提出具體改善意見,經採行而能有效提昇
放射性物料安全營運績效者。
2.推動或執行放射性廢料減量計畫,著有績效者。
3.從事放射性物料相關工作,在其崗位上表現優異,對落實放射性物料
安全營運有重要貢獻,足為核能從業人員楷模者。
4.學術或應用研究成果卓著,對放射性物料管理有顯著成效者。
四、推薦:
(一)推薦時間:本會放射性物料安全營運績優獎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至
七月三十一日截止或由本會視需要另訂受理推薦時間。
(二)推薦資料:
1.候選人或候選團體推薦書。(附表一或附表四)
2.候選人或候選團體基本資料。(附表二或附表五)
3.候選人或候選團體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附表三或附表六)
4.相關資料影印本。(含事蹟資料或資歷證明)
五、評審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
(一)初審:初審作業由本會組成初審小組,就個案進行書面審查後,提
出初審入選名單。
(二)複審:複審作業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複審委員會,就初審入選
名單進行複審,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說明會或進行訪談。
六、得獎名額:以十名為限。
七、獎勵與表揚:得獎人員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或獎座)
乙面及獎品乙份,以資鼓勵。
八、本要點奉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