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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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0980009033號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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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核釋「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所定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學分證明,若為推廣教育學分者,應以設有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之科系之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其所開立之推廣教育學分證明,始予採認。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