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萬一發生核子事故時,能有效執行防護行動,確保人員之
健康與安全,特訂定本導則,以供相關業者遵循。
二、本導則適用對象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四條第四項所定
,為低密度人口區內新設之學校、工廠、監獄、醫院、長期照護
機構、老人養護及安養機構(以下均簡稱機構)。
三、實施方案內容需包含事項如下:
(一)機構概述:說明機構設立目的、地點、建築物構造、室內外停
車空間、周邊道路狀況、附近之集結點位置及本實施方案之負
責人員等事項。
(二)配合人員疏散載具說明:說明機構內全部人數、所需疏運載具
數量、載具是否需裝置特殊設施(如:無障礙設施、救護設施
、戒護設施等)、自備之疏運載具數量等。
(三)配合應變作業說明如下:
1、掩蔽:說明接獲掩蔽之訊息時,如何通知機構內人員有效執
行掩蔽行動。
2、服用碘片:說明接獲服用碘片之訊息時,如何通知機構內人
員正確有效地服用碘片。
3、疏散:說明接獲疏散之訊息時,如何通知機構內人員迅速有
效地疏散。
(四)說明配合各級政府辦理之演習、宣導、溝通及訓練時之參與及
協助等事項。
(五)機構聯絡窗口:說明機構負責人、聯絡人及代理人聯絡資料等
事項。
四、實施方案參考範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