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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3: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低密度人口區內新設學校等特殊機構配合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之實施方案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核應字第1120018143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安應變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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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萬一發生核子事故時,能有效執行防護行動,確保人員之
    健康與安全,特訂定本導則,以供相關業者遵循。
二、本導則適用對象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四條第四項所定
    ,為低密度人口區內新設之學校、工廠、監獄、醫院、長期照護
    機構、老人養護及安養機構(以下均簡稱機構)。
三、實施方案內容需包含事項如下:
(一)機構概述:說明機構設立目的、地點、建築物構造、室內外停
      車空間、周邊道路狀況、附近之集結點位置及本實施方案之負
      責人員等事項。
(二)配合人員疏散載具說明:說明機構內全部人數、所需疏運載具
      數量、載具是否需裝置特殊設施(如:無障礙設施、救護設施
      、戒護設施等)、自備之疏運載具數量等。
(三)配合應變作業說明如下:
     1、掩蔽:說明接獲掩蔽之訊息時,如何通知機構內人員有效執
        行掩蔽行動。
     2、服用碘片:說明接獲服用碘片之訊息時,如何通知機構內人
        員正確有效地服用碘片。
     3、疏散:說明接獲疏散之訊息時,如何通知機構內人員迅速有
        效地疏散。
(四)說明配合各級政府辦理之演習、宣導、溝通及訓練時之參與及
      協助等事項。
(五)機構聯絡窗口:說明機構負責人、聯絡人及代理人聯絡資料等
      事項。
四、實施方案參考範例如附件。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