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災害防救法、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目的: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能確實掌握災害動態、迅速通報災情、並立即採取各種必要之應
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三、適用範圍及主辦單位
緊急事件類別
|
主辦單位
|
緊急戒備(含)以上核子事故(含保安事件) |
保安應變組
|
境外核災 |
保安應變組
|
輻射彈事件
|
保安應變組
|
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
|
輻射防護組
|
放射性物料管理(含保安)及運送等意外事件
|
核物料管制組
|
環境輻射污染事件
|
輻射偵測中心
|
核子反應器設施重大安全疑慮事件
(不含緊急戒備及以上核子事故)
|
核安管制組
|
核子保防料帳異常或器材損毀事件
|
綜合規劃組
|
國內外相關重大輿情 |
綜合規劃組
|
本會辦公廳舍災害防救事件 |
秘書室
|
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會事件
|
政風室
|
四、適用時機:本要點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及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成立後,從其相關規定辦理。
五、通報程序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緊急事件業務主辦單位主管應立即研
判狀況,進行必要之處理,並陳報主任委員災害規模與災情,及提
出(全部或局部)動員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具
體建議。
(二)若研判輻射災害規模達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六點附
表二之乙級災害規模,應通報內政部消防署;若達甲級災害規模,
應另通報行政院(通報單如附表),並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
業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六、緊急應變小組之組織成員
(一)本小組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委員擔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其他小組成員包括主任秘書、綜合
規劃組組長、核安管制組組長、輻射防護組組長、保安應變組組長
、核物料管制組組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政
風室主任、國會聯絡組主任、輻射偵測中心主任、國家原子能科技
研究院院長。
(二)本小組平時設緊急應變小組業務主管,擔任本會對外之聯繫窗口,
由主任委員指定一成員兼任之。
(三)參加本小組之各單位成員,應指定代理人(至少含第一、二代理人
),各單位並應依主辦之緊急事件類別研訂動員作業程序與編組成
員名單,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單位應主動通報相互聯
繫。
(四)本小組應建立緊急聯繫通訊錄,並不定期維護更新,以加速災情訊
息傳遞時效。
七、緊急應變小組之成立及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1、重大緊急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奉召集人指示(全部或局部)
動員成立本小組時。
2、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須本會派員進駐處理相關事宜
時。
(二)撤除時機
1、各緊急事件業務主辦單位主管認其危害程度不致擴大或災情已趨
緩和,後續作業可循正常業務程序處理時,得報請召集人同意撤
除之。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撤除本會部分任務時,緊急事件業務主辦
單位得視災情狀況報請召集人同意撤除之。
八、緊急應變小組之動員程序
(一)本小組奉召集人指示成立後,緊急事件業務主辦單位應依其動員作
業程序,立即通知有關單位人員進駐作業地點,執行各項應變作業
。
(二)本小組全部動員成立時由召集人指揮災害應變事宜,局部動員成立
時得由副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之人員指揮之。
(三)基於緊急應變作業需要,本小組成立時,緊急事件相關業務主辦單
位主管得留駐辦公場所指揮應變事宜,另指派代理人參加本小組應
變作業。
九、緊急應變小組之任務
(一)主動執行本會業務範圍內相關災害應變事宜,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之指示,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掌握本會業務相關災害動態,即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並定時
發布訊息。
(三)加強與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間之聯繫協調,並適時提供支援
及協助。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項。
十、緊急應變小組之成員職掌
(一)主任委員:綜理災害應變各項事宜。
(二)副主任委員:
1、襄助主任委員綜理災害應變各項事宜。
2、協調其他機關(單位)有關災害應變支援事宜。
(三)主任秘書:襄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綜理本會及協調其他機關
(單位)有關災害應變事宜。
(四)綜合規劃組:
1、緊急新聞發布事宜。
2、國內外重大輿情彙蒐及處理。
3、新聞媒體之協調聯繫事宜。
4、核子損害賠償與保險事宜。
5、核子保防料帳異常或器材損毀事件。
6、相關法律資料蒐集、分析與疑義闡釋等事項。
7、其他災害緊急應變支援事項。
(五)核安管制組:
1、核子反應器設施重大安全疑慮事件(不含緊急戒備及以上核子事
故)通報及原因調查之督導事宜。
2、發生核子事故或境外核災時,提供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之技術諮
詢。
3、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辦理有關核子反應器系統搶救事宜。
4、其他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與督導事宜。
5、其他災害緊急應變支援事項。
(六)輻射防護組:
1、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通報、原因調查與善後處理之督導及協調聯
繫事宜。
2、輻射偵測、劑量評估之諮詢與協助事項。
3、輻射災害之輻射防護技術諮詢事項。
4、其他災害緊急應變支援事項。
(七)保安應變組:
1、核子事故(含保安事件)、境外核災、輻射彈事件通報、幕僚作
業與善後處理之督導及協調聯繫事宜。
2、研(修)訂本會災害通報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3、其他災害緊急應變支援事項。
(八)核物料管制組:
1、放射性物料管理(含保安)及運送等意外事件通報、原因調查及
善後處理之督導及協調聯繫事宜。
2、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之管制事項。
3、輻射偵測、放射性污染評估之諮詢與協助事項。
4、其他災害緊急應變支援事項。
(九)秘書室:
1、辦理災害應變有關事務管理及行政支援事項。
2、配合相關機關辦理本會及所屬機關防空避難、傷患急救送醫、災
害搶(修)救與火災、地震、颱風及水災等重大災害緊急應變事
項。
(十)人事室:辦理本會各單位災害應變有關人員差勤及獎懲考核事項。
(十一)主計室:協調本會各單位辦理災害應變有關經費編核支付事項。
(十二)政風室:督導、協調本會各單位辦理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十三)國會聯絡組:民意代表協調聯繫事項。
(十四)輻射偵測中心:
1、環境輻射污染事件原因調查與善後處理之督導及協調聯繫事宜。
2、中心區域內意外事件通報與應變事宜。
3、放射性落塵含量超過警戒值及食物、飲水放射性含量超過管制值
之通報。
4、各類輻射災害之環境輻射監測、核種分析及放射性污染評估事項
。
5、食物及飲水放射性含量之調查事項。
6、其他災害緊急應變支援事項。
(十五)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1、各類輻射災害之緊急輻射偵測、劑量評估、核種分析及放射性污
染評估支援事項。
2、各類輻射災害應變之技術支援事項。
3、其他災害緊急應變支援事項。
十一、緊急應變小組之作業地點
本小組作業地點設於本會四樓會議室,召集人另有指示時,依召集人指
示地點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