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期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議或活動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邀請民眾旁聽或
參與時,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兩週前,將該會議或活動之名稱
、時間、地點、議題或內容摘要、旁聽或參與名額及申請截止
日期等資訊(如附件一)公布於本會網站,並至少公布至該會
議或活動舉行當日。
三、申請旁聽會議或參與活動之民眾,應填妥「核能安全委員會民
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申請書」(如附件二),以網路向本會
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受理後立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告知辦理狀
況;審核通過後,應儘速通知申請人,並將審核結果公布於本
會網站。若實際申請人數過多時,以接獲申請時間優先順序為
原則,必要時得以申請者代表性決定之。
四、申請通過之民眾,應持相關身分證明,依主辦單位指定地點辦
理報到手續。
五、主辦單位應有專責人員協助民眾辦理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之報
到、程序說明及問卷填寫(如附件三)。
六、各項會議旁聽民眾應遵守會場及議事秩序,不得錄影、錄音、
發言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會議之進行。對干擾會議進行之人員,
主席得要求請其離場,本會得不再接受其後續之申請旁聽會議
或參與活動。
七、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作成之會議紀錄、報告或其他資
料,應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