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1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民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核綜字第11200184952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期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議或活動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邀請民眾旁聽或
    參與時,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兩週前,將該會議或活動之名稱
    、時間、地點、議題或內容摘要、旁聽或參與名額及申請截止
    日期等資訊(如附件一)公布於本會網站,並至少公布至該會
    議或活動舉行當日。

三、申請旁聽會議或參與活動之民眾,應填妥「核能安全委員會民
    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申請書」(如附件二),以網路向本會
    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受理後立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告知辦理狀
    況;審核通過後,應儘速通知申請人,並將審核結果公布於本
    會網站。若實際申請人數過多時,以接獲申請時間優先順序為
    原則,必要時得以申請者代表性決定之。

四、申請通過之民眾,應持相關身分證明,依主辦單位指定地點辦
    理報到手續。

五、主辦單位應有專責人員協助民眾辦理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之報
    到、程序說明及問卷填寫(如附件三)。

六、各項會議旁聽民眾應遵守會場及議事秩序,不得錄影、錄音、
    發言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會議之進行。對干擾會議進行之人員,
    主席得要求請其離場,本會得不再接受其後續之申請旁聽會議
    或參與活動。

七、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作成之會議紀錄、報告或其他資
    料,應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三十日。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