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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招人承攬放射線照相檢驗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0990013690 號函發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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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事業單位於招人承攬放射線
    照相檢驗業務時,確實維護事業單位及承攬人操作人員與環境之輻射
    安全,爰就承攬人應具之資格、進行作業時應採取之輻射防護措施、
    事業單位之審查與督導措施及事故通報等事項,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
    遵循。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事業單位準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對事業單位之定
    義。
三、事業單位於審查承攬人資格時,請將下列資料列為應具備事項:
    (一)本會核發予該承攬人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相關證
        照。
    (二)承攬人所僱用操作人員均持有本會核發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輻射安全證書。
    (三)承攬人報經本會審查核可之輻射防護計畫應包括放射線照相檢驗
        業務。
    (四)操作人員均具備本會認可之劑量評定機構提供之人員劑量計。
四、事業單位於承攬人進行放射線照相檢驗工作時,應確認其操作人員確
    依輻射防護計畫及相關作業程序採行必要輻射防護措施,並隨時派員
    查核下列事項:
    (一)作業前已通知事業單位輻防(工安)部門。
    (二)已設置臨時輻射管制區,並置有輻射警示標誌、警語、警示燈,
        可防止無關人員接近。
    (三)現場操作放射線照相檢驗設備之人員均領有輻射安全證書。
    (四)操作人員均妥善佩戴人員劑量計,並配置個人警報器,且警報器
        功能正常。
    (五)每組至少配備一具手提式輻射偵檢儀器,功能正常並依規定使用。
    (六)放射線照相檢驗設備於使用前後均執行輻射偵檢。
五、事業單位於執行上述自主管理措施前,得視作業狀況,填寫本會放射
    線照相檢驗作業(RT)施工通報表(如附表一),將承攬人進行放射
    線照相檢驗之施工資訊,於施工前(平日中午前、例假日前一日下午
    前)傳真或e-mail通報本會,以強化管制督導之效並保障人員及環境
    之輻射防護安全。
六、事業單位發現未依作業程序進行作業情形,請即通報事業單位輻防(
    工安)部門予以糾正並記錄。如有違反游離輻射法規情事或發生輻射
    安全事故,事業單位請即通報本會;發生職安或工安情事時,請即通
    報勞工安全主管機關。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概依游離輻射相關法規辦理。
八、本會通報傳真:02-8231-7829;
    e-mail帳號:nsc-rt-site-report@nusc.gov.tw;
    通報電話:上班時間請撥0800-076-678或02-2232-2212;
    下班時間或假日請撥0800-088-928或02-8231-7250本會核安監管中心
    。
八、附註: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
    補償仍應與承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