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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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核秘字第11200194581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業務
圖表附件:
附表:核能安全委員會外借場地及設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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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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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核能安全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第3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