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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1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氪-85放射性測漏設備輻射防護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1000006897號 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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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氪-85 放射性測漏設備,依規定應向本會申辦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執照
    ,操作該設備時,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執照持有人應指派輻射防護人員負責執行使用場所之各項輻射防護措
    施及操作員工之在職訓練。
二. 輻射防護人員應擬訂操作員工在職訓練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原子能
    法令介紹、輻射安全、氪-85之特性、輻射線偵檢儀器操作等。
三. 操作人員除依規定取得本會之操作執照外,亦應接受有關此設備之操
    作訓練。
四. 操作人員須配帶人員劑量計,並應每月計讀。
五. 設備故障時,應由輻射防護人員先行偵測,無安全顧慮時,始得在其
    監督下進行修護。
六. 設備零件損壞換新時,應先做偵檢,確定未受到污染方可攜出。
七. 下列各項資料應詳細記錄,並妥存備查:
    1.建立氣體取樣及強度計測程序。
    2.每月估算儲存槽中氪-85 濃度及操作中所損失之氣體量,並註明估
      算日期。
    3.每次氪-85添加日期與強度。
    4.測漏設備所附之偵檢裝置及手提偵檢器應每六個月校正一次。
    5.每月應實施操作室內、外之輻射偵檢。
    6.每三個月應實施廠房四週之環境取樣偵測。
    7.人員劑量每月計讀記錄。
八. 所有操作人員應熟意外事件處理程序,該處理程序並應張貼於操作室
    外明顯易見的位置。
貳. 意外事件處理程序
  氪-85 氣體發生洩漏時,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操作室內所有操作人員應立即撤出。
二. 立即通知輻射防護人員。
三. 輻射防護人員立即實施評估及管制人員進出,並在操作室內、外詳細
    偵測,直至劑量回復至正常限值。
四. 輻射防護人員應制止氣體繼續洩漏,在洩漏原因未查明前,不得重行
    啟用。
五. 儘速向本會報告事故發生經過及緊急處理措施和善後辦法。
參. 應擬定輻射安全防護措施、輻射安全之規定事項及製作警示標誌張貼
    於場所適當位置。
肆.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