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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15: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器類)游離輻射防護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會輻字第1000006897號 令
法規體系: 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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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須知適用對象為輻射照射或同位素生產用加速器。
貳. 申請使用本須知加速器應先填妥非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申請
    書並檢附下列有關資料送本會審核:
  (一)加速器詳細資料,包括廠牌、機型、構造、功能及廠房配置與四週
      環境相關位置圖。
  (二)輻射安全評估報告。
  (三)輻射防護措施計畫。
一. 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屏蔽計算。
  (二)劑量評估。
  (三)管制區劃分。
  (四)照射室區域監測系統及警戒裝置。
  (五)安全操作之連鎖控制系統。
  (六)加速器冷卻系統之要求及監測裝置。
  (七)照射室空調系統。
二. 輻射防護措施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置合格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及操作人員。
  (二)主管及輻射防護專業人員職責。
  (三)輻射安全小組成員、功能及小組會議頻次。
  (四)工作人員輻射安全在職訓練計畫及訓練記錄之保存。計畫內容應包
      括1.授課人員2.訓練課程3.訓練頻次與時數4.參加受訓練人員。
  (五)人員劑量計之使用、管理、計讀及紀錄之保存。
  (六)輻射偵檢儀器之類別、使用管理、校正及校正紀錄之保存。
  (七)輻射偵檢實施程序與頻次。
  (八)加速器使用日誌之紀錄及紀錄之保存。
  (九)加速器安全操作及緊急處理程序。
參. 加速器之安全規定:
  (一)加速器控制台之啟動開關應有安全鎖扣裝置,並須由專人管理。
  (二)控制台應有緊急停止裝置,遇有異常情況可隨時停止照射。
  (三)控制台所有控制鈕及儀錶應清楚標示其名稱或功能,以便識別。
  (四)照射室應裝設視窗或閉路電視,以確認照射時無人逗留。
  (五)控制台應有應有啟動警示聲號鈕裝置,以提醒照射室附近人員撤離。
  (六)控制台應張貼加速器安全操作及緊急處理注意事項。
  (七)照射室門牆人員可接近之表面應設置明顯之輻射警示標誌及警語,
      其輻線劑量率不得高於每小時○. 二五毫侖目,照射室四周並應有
      明顯之旋轉警示燈或聲號,以便實施照射時提供人員警示之用。
  (八)照射室入口應與加速器連鎖控制,門一開啟加速器即停止照射。
  (九)照射室內部應有緊急停止照射及緊急開門裝置。
  (十)加速器連鎖系統及緊急停止照射裝置應能確實切斷電路及機械設備,
      並至少三個月測試一次,以確保功能正常。
肆、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