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有效管控計畫進度及研發
成果,俾使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管考作業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規定。
二、管考作業分三階段:
(一)期中查核
計畫主持人應就計畫執行至年度七月底之執行現況、檢
討或建議事項,填具「進度查核表」(附表一),並於八
月十五日前提供核能安全委員會(下稱核安會)協同主
持人,協同主持人應於九月十五日前完成進度查核表,
並提送核安會綜合規劃組彙辦。
(二)成果提報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提供核安會
協同主持人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意結案之成果報
告,協同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四個月內填具成果
評估表(附表二),並提送核安會綜合規劃組彙辦。
(三)成果發表
計畫主持人應配合年度成果發表會之舉辦,提供會議報
告資料、參加會議及發表成果,並配合學術小組辦理優
良計畫評選。
三、計畫完成簽約後,核安會即通知各計畫主持人依本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