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績效檢視補充說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停止適用
一、為促使研究計畫於執行期間及執行完畢後,適時展現成果品質與
績效,爰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與原子
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 要點」
第 5 條第 4 項,制訂本補充說明。
二、績效檢視作業概分為 3 階段,分述如下:
(一)期中查核
計畫執行至年度 6 月底之執行現況、檢討或建議事項,協同
主持人應協調計畫主持人填具「期中進度查核表」(附件 1)
,並加註意見後,於 7 月 31 日前傳送至原能會綜合計畫處
彙辦。
(二)成果提報
1.計畫執行期滿後 3 個月(次年 3 月)內,計畫主持人除提送
可供發表之研究成果報告外,亦應向需求單位提報計畫績效
成果(含期刊論文、專利進度)說明,並由需求單位就績效成
果之可應用情形簽註意見(附件 2)後,傳送原能會綜合計畫
處,俾供辦理結案。
2.計畫主持人應配合計畫成果發表會之舉辦,提供會議報告資
料、參加會議及發表成果。
(三)優良計畫評選
各研究計畫報告資料經彙整完畢後,即配合本案學術小組作
業時程,辦理優良計畫評選相關作業。
三、本補充說明於各研究計畫簽約完成後,即通知各計畫主持人,請
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