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
理,特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
簡稱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除應依管理要點、本要
點,並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委
託單位)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政府基金作為研究經
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
託對象)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本會職權交辦案及其後續衍生之委託案,符合前項規定者,
準用本要點。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委託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
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委託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
理者。
四、委託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先期研擬委託
研究計畫主題,並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特
殊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
重複研究等進行審議,於會計年度開始九個月前提出基本資
料表及審議結果送本會綜合規劃組,報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納
入年度概算。
委託單位於年度中因急迫性、特殊性須執行的委託研究計畫
,應敍明計畫需求、目標及原由,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相關資料並送本會綜合規劃組備查。
五、委託單位選定委託研究主題時,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
展需要為原則,並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GRB)
,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
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
六、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決標或職權交辦核定後十四日內
,將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及其研究重點等資料,除有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登錄GRB及刊登本會網頁;增
修異動時亦同。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來源如屬本會主管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應
於GRB與上層科技研發細部計畫連結。
七、委託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查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單位應配合本會綜合規劃組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
調查;計畫項目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二)受委託對象應依原定之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
未經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變更。
(三)委託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計畫管理,確實監督掌握所轄
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並確保GRB系統相關資料之
完整性及正確性。
(四)前款專責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研究計畫進度及成果。
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按季查核,每季不得少於
一次。受委託對象應配合辦理查核作業,提供研究進度相
關資料。
(五)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研究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
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委託研
究計畫,應優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六)受委託對象應依委託單位所訂時程提交研究計畫期中進
度、期末成果及其研究報告之原創性舉證,送委託單位
審查。
(七)委託單位接獲受委託對象所提期中報告、研究成果報告,
應依契約規定辧理審查,得以書面或會議之方式進行;但
計畫經費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委託單位審查作業應納入
外部專家學者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審查總人數之百分之
五十。
(八)本會得視需要會同相關單位就各單位委託研究計畫管理
情形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九)受委託對象依本要點須辦理之事項,應納入契約規定。
八、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委託單位應於委
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
送國家圖書 館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並登錄GRB及刊
登本會網頁。
九、本會綜合規劃組應視委託研究計畫結案情形,協調委託單位
辦理成果發表會,各委託單位應配合發表會主辦機關辦理成
果發表會。
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應配合出席成果發表,如因
特殊理由無法出席,應敘明理由並徵得委託單位同意。
十、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
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單位
存檔備查。
十一、委託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二、本會各所屬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
定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並提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