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組、室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處理陳情案件
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
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要點辦
理。
三、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及首長信箱)陳情者,應
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
後,分由各承辦單位辦理。如陳情事項非屬本會主管
業務,或陳情事項分屬兩個(含)以上單位之業務,則
由綜合規劃組(以下簡稱綜規組)處理或彙辦。
(二)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指示各單位辦理之陳情案件,
應交由總收文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各單位受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收文以陳情類別登
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承辦人處理。
(四)本會首長信箱、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之陳情信函,由
綜規組依案件性質將陳情信函分送承辦之各單位,屬
本會各組、室之案件交由總收文掛文號後辦理,如為
所屬機關之案件則交由所屬機關辦理。若其內容因涉
及機密或需予以保密者,應以紙本密件處理回復及副
知。
四、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
辦人員於聆聽陳訴後,得立即答復者,應即予以答復,並
得製作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存查﹔遇有案情複雜,非能
立即答復者,應作成紀錄,載明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
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後,據以辦理。
陳情事項非屬本會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
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五、人民親至本會陳情者,各單位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
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單位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交由該
單位收文人員比照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處理。
人民親至本會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
處理。
六、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會及附屬機關直接處理並回復陳情人。
(二)對於非本會主管權責之陳情函,應函轉該管機關處
理,並副知陳情人。
(三)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
理。
(四)有下列三目情形之一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
一再陳情者。
3.本會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
由己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
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
、文號後,予以結案。
七、各單位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
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依規定並申請展期,如
案件複雜者,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
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並將延長理由告知陳情人;
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八、綜規組應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
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時限等,加以分析,適時提出改進
建議,並將分析報告送各單位參考。
九、綜規組每年得就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
請主任委員核定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
應按情節輕重,報請主任委員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