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為確保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審議會各委員於審議期間知悉事項皆能保密並
避免利益衝突,以達客觀、公正之目標,爰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ㄧ)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三、本規範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ㄧ)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委員或其關係人於機關之任
用、升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四、本規範所稱利益衝突,指委員執行本會所賦予之權責時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五、委員參與審查作業所知悉之資訊,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六、委員如為研發成果創作人,應迴避其審查。
七、委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不得有下列關
係:
(ㄧ)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近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
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報酬、捐贈、禮品或等
值之其他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
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
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之職務。
八、委員於審查過程,除不得違反利益衝突原則外,並應恪遵
下列原則:
(ㄧ)依據法令,秉持專業及良知,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
,不循私護短。
(二)本人或其關係人不得接受案件有關人員之關說、請託
或其他不當方法,做出有利或不利一方之決定。
(三)本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圖其個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九、委員如有違反保密、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情事者,應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