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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罰鍰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10700141744號 令
法規體系: 核物料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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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依本
    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者,妥當裁量罰鍰額
    度,以確保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未依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者,處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罰鍰裁量項目
    及基準如下:
    (一)處置計畫期程之工作目標、重點及內容:工作目標延宕或未切實
        執行工作重點及內容者,第一年處以新臺幣一千萬元。按年處罰
        時,完全未改善者每年得加重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改善者不加
        重。
    (二)處置計畫期程之修正及反饋:處置計畫延宕後未妥善修正處置時
        程,或拒不依主管機關審定時程修正者,按年處罰時,每年得加
        重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