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建材輻射劑量率量測與取樣及放射性核種分析方法明確,以符合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二、輻射劑量率量測方法
(一)輻射偵檢儀器偵測低限應低於〇.〇五微西弗/小時,對於能量在
於一百至一千五百千電子伏範圍內之加馬輻射,能量依持性應小於
正負百分之二十五,誤差應小於正負百分之十五。
(二)於不受建材輻射影響地區,距地面約一公尺高度處,打開輻射偵檢
儀器,待儀器穩定後,量測環境輻射背景值。取連續一分鐘以上之
平均值做為測定值;或測量三次,再以三次平均值做為測定值。
(三)輻射偵檢儀器應置於待測物中心點位置,且距離表面〇.一公尺。
(四)劑量率應取平均值而非瞬間值做為測定值。平均值之取法如下:
1、輻射偵檢儀器內建有平均值之功能時,取連續一分鐘以上之平
均值做為測定值。
2、輻射偵檢儀器未有平均值之功能,則測量三次,再以三次平均
值做為測定值。
三、取樣及放射性核種分析方法
(一)樣品取樣方法:
1、隨機選取樣品,樣品重量應符合實驗室要求。
2、樣品為粉末或顆粒狀,在度量前先用篩子加以篩選以去除較大
顆粒,然後裝於樣品罐中。
3、其他經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專業實驗室執行樣品
取樣之方法。
(二)加馬能譜核種分析法:
1、釷系列之分析以錒二二八之活度做為定量,鈾系列之分析則以
鉍二一四之活度做為定量。
2、活度濃度大於三十七貝克/公斤時,其總誤差應小於正負百分
之二十;活度濃度小於三十七貝克/公斤時,其總誤差應小於
正負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