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核子設施及核物料實體
防護相關保安與保防違規注意改進案件限制公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法規依據:
(一) 國際原子能總署有關核物料及核設施實物保護之核子保安建議
INFCIRC/225/Rev.5。
(二)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
第八條第二款(簡稱台美核能合作協定)。
(三)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辦理核子設施及核物料實體防護相關保安與保防
違規注意改進案件開立及解密時,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開立核子設施及核物料實體防護相關保安或保防違規注意改進案件,
涉及下列之內容者,應依台美核能合作協定設為密等,保密期限設為
五年,並由本會一級業務主管核定之。
(一) 保護區、緊要區或物料區之範圍(例如配置圖)。
(二) 保護區及緊要區之入侵偵測系統型式與位置。
(三) 保安系統或設備之具體位置與數量,例如閉路電視監視系統(CCTV)
位置等。
(四) 保警人力配置、武器數量及警崗位置。
(五) 核物料之種類、型式、數量及存量紀錄。
(六) 其他涉及保安或保防作業具體作法,經評估易遭受不法份子利用者
。
五、解密條件:已完成改善且結案之保安與保防違規注意改進案件,得檢
討予以解密。超過保密期限仍未結案者,得延長保密期限。
六、每年依前點檢討解密超過保密期限之保安與保防違規注意改進案件,
內容涉及第四點各款部分,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予以遮蔽不予公開。
七、本要點之訂定或修正,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