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核發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生
效後,經營者應依除役計畫重要管制事項要求,於拆除作業執行前提
出拆除作業計畫,送核安會審查,為因應拆除作業計畫審查需求,特
訂定本導則。
二、本審查導則適用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受輻射影響系統設備拆除
作業計畫之審查。
貳、審查要點
第一章 綜合概述
一、概論
(一)緣由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說明以下資訊:
1.拆除作業計畫送審之依據或需求原因。
2.申請拆除區域之系統設備完成拆除作業後,如該區域有後續用途,應
加以說明。
(二)專有名詞
審查者應確認專有名詞之使用符合以下規則:
1.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應於章節中定義,專有名詞之定義可使用政府機關
所頒訂之專有名詞或自行編譯。
2.自行編譯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
3.專有名詞之外文縮寫,應於報告內文第一次出現時定義並加註原文。
(三)引用之法規及準則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按拆除作業計畫章節次序,完整列出所引用之
相關法規、準則、技術規範等。
(四)引用之程序書及原則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完整列出引用之程序書,並符合以下規則:
1.按拆除作業計畫章節次序,詳列相關作業程序書名稱及編號。
2.各章節內容如有引述程序書內容者,應於該章節錄程序書有關作業之
要旨及重要要求。
二、拆除作業範圍及要項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針對規劃拆除之系統設備與機組重要資訊,提
出以下說明:
(一)規劃拆除之系統設備部分:
1.規劃拆除之系統設備項目。
2.受輻射影響情形。
3.可供辨識規劃拆除系統設備所在位置,以及拆除範圍與非拆除範圍邊
界介面之相關資訊,例如所在廠房、樓層、高程、防火區,並檢附標
示所在位置範圍之相關圖面。
4.現場作業區域內,非屬申請拆除範圍,但須留用維持運轉或已停用未
隔離系統設備之相關資訊,必要時輔以圖面說明。
5.拆除範圍與隔離停用作業之規劃及辦理情形,並檢附圖面說明。
6.可能造成危害之物質(如氣、液、油、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所在位置
及其拆除前之處置方式。
7.規劃拆除系統設備之主要材質。
(二)用過核子燃料仍暫存於用過燃料池或爐心時,拆除作業執行期間對於
既有核子燃料安全貯存措施之影響評估及因應措施。
第二章 作業場所輻射概況說明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依核准之輻射特性調查結果,說明拆除作業場
所輻射概況之資訊,包含輻射偵測項目、偵檢方式、偵檢對象、目的、偵
測地點、活度或劑量率單位及偵檢結果等。
第三章 拆除作業規劃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針對拆除作業之重要規劃項目,提出以下說明
:
一、整體時程規劃
(一)拆除作業計畫之起訖時間。
(二)各階段重要作業(含準備作業)項目排程,並以適當之圖表輔助說明。
二、執行現場拆除作業前須完備之工作事項,包含但不限於規劃拆除之系
統設備之隔離停用作業、人員訓練、保安設施變更、稽查規劃、依國
內法規申請事宜等項目,且各項目作業期程符合整體期程規劃。
三、拆除工法
(一)拆除系統設備所採用之拆除工法與使用之機具設備。
(二)採用之拆除工法,其可能產生之污染擴散型態(如粉塵、空浮或其他)
,以及防範污染擴散或交叉污染之防治措施。
四、系統設備調整、增設規劃
(一)作業期間配合拆除作業需進行調整、遷移或新增設置之系統設備(例
如:電力、供水、通風、排氣、消防及保安等),涉及保安者,因其
機敏性質,應依相關規定另案辦理。
(二)拆除作業任務完成後之後續應辦理事項(如:增設設備之處理、系統
設備調整後之復原、圖面修訂等)。
五、防範誤拆之措施與相關查核機制
(一)可清楚辨識及區分拆除範圍與非拆除範圍系統設備之措施,例如現場
使用標示、標籤或警示帶等。
(二)防範誤拆非屬申請拆除範圍之相關查核機制,例如拆除標的之確認及
核對機制,且作業前應完成查核。
六、工作區域規劃
(一)執行拆除相關作業之工作區域規劃,例如切割作業區、除污作業區、
輻射量測作業區、臨時置放區等,及相關區域之標示作法與相關作業
對樓板結構安全之影響。
(二)以圖表輔助說明各工作區域與拆除範圍區域所在位置,以及主要作業
動線流程。
七、大型重件吊運作業規劃
(一)是否有吊運大型重件之需求及其使用之機具。
(二)吊運路徑(含平面與垂直移動路線)與主要作業動線之關係。
(三)鄰近吊運路徑之系統設備之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作業安全管理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針對拆除過程相關作業安全之管理及措施,提
出以下說明:
一、現場作業管理與安全防護
(一)拆除相關現場作業(如:動火、除污、搬運及特殊作業工法等)可能對
現場人員造成之危害,以及相應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拆除作業完成後,現場可能造成人員危害之設備組態或環境情況,及
其安全管理規劃。
(三)依其他主管機關法規應辦理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廠務管理與承攬商管理
(一)拆除作業期間之廠務管理做法。
(二)承攬商管理措施及作業要求。
第五章 輻射防護措施(含合理抑低)及輻射劑量評估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針對拆除過程之輻射防護措施及作業人員輻射
劑量評估,提出以下說明:
一、對作業人員及廠外民眾之輻射劑量評估結果。
二、拆除作業是否產生放射性氣體或液體,其如何被收集、處理及監測。
三、輻射管制措施,例如管制區等級調整、工作人員輻射防護措施、作業
區域輻射監測儀器設置、污染擴散防治措施等。
四、拆除作業輻射工作人員劑量合理抑低措施評估規劃,如集體劑量大於
50人毫西弗之作業,該項人員劑量監控管理及追蹤機制。
第六章 廢棄物料帳管理、污染廢棄物處理及減量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針對拆除廢棄物之管理及處理措施,提出以下
說明:
一、料帳管理
(一)拆除作業產生廢棄物之來源、類別、材質、重量、輻射量測紀錄、存
放或離廠去處。
(二)料帳管理具可追溯性。
(三)料帳紀錄之保存年限及其訂定之依據;如保存年限有明文規定者,應
從其規定。
二、污染廢棄物處理
(一)拆除作業產生之污染廢棄物之處理規劃,包括除污與減容處理,並應
說明其處理方法、設備、位置、進出動線、處理量能及其衍生二次廢
棄物之管理措施等。
(二)拆除作業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送及貯存規劃,並應說明其
貯存使用之盛裝容器,符合「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
理規則」相關規定。
三、廢棄物減量
拆除作業規劃採行之減量措施,包括拆除作業期間人員與物品之進出
管制,拆除作業場所之污染管制,物件拆除後之分級、存放、分流、
搬運、除污、離廠偵檢等過程採行之措施等。
第七章 拆除作業意外事件分析及應變處理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針對作業期間可能發生意外事件之分析與應變
,提出以下說明:
一、作業期間,因自然災害、設備異常或人為等因素,所可能導致之意外
事件,並詳述意外發生之可能原因、衍生後果、對現場作業之影響分
析,以及事件處理方式。
二、火災防護
(一)拆除標的物所在之防火區、可能發生之火災危害風險與類別,以及相
關之火災防護設(措)施(含偵測、滅火、通風等消防系統設備與行政
管制措施)。
(二)因拆除作業可能新增之火災危害風險、類別及其危害分析、對既有火
災防護設(措)施與消防防護計畫之影響,以及因應對策或補償措施。
三、依可能發生意外事件分析結果,說明意外事件應變處理及其內容,包
含:組織編組、職責分工、事件通報、應變場所與設備、防護行動、
外部支援及平時整備等。
第八章 組織與人員訓練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針對拆除作業相關之組織與人員訓練規劃,提
出以下說明:
一、組織
(一)負責拆除作業項目及計畫執行之組織架構(含經營者各單位與承包商)
,至少應包含編組、功能、責任、權限與工作介面,並以適當圖表輔
助說明。
(二)組織單位之功能權責至少應包含拆除作業計畫涉及之作業項目(如:
拆除切割、輻射防護、除污、廢棄物處理等)。
二、人員訓練
(一)與拆除作業計畫相關之課程訓練及規劃。
(二)前項之訓練規劃應包含課程內容、授課人員資格,及訓練對象與成效
評估等。
第九章 品質管理與稽查
審查者應確認經營者已依核能電廠除役品質保證方案,提出以下說明
:
一、拆除作業之品質查證計畫,以及其執行單位、權責與查核項目,且查
核項目應包含執行現場拆除作業前須完備之工作事項。
二、拆除作業之品保稽查規劃,以及其執行單位、權責、執行時機與稽核
項目。
三、拆除作業品質紀錄文件完整性確認與管理措施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