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115年3月2日核人字第1150002683號函訂定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構本會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
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職場霸凌行為發生時之本會所屬機關首長、於本
會工作之本會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其他依
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會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
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
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
本會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
關因素。
(三)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及其他
相關因素。
四、本會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
霸凌申訴案件,置委員九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中本會人
員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
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防護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防護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
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定,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防護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任職本會之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及交通費。
五、本會防護委員會應設置以下職場霸凌申訴專責管道,並由專人每日
查收。
(一)申訴電話:02-2232-2025。
(二)申訴傳真:02-8231-7849。
(三)申訴電子信箱:bully@nusc.gov.tw。
(四)專用信箱:設置於人事室門口。
六、本會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書(或委任代
理人)向本會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或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以下簡稱通
報平臺)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受理人
應依申訴書格式作成書面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
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會主任委員如涉職場霸凌事件,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出申訴。本
會所屬機關首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由本會受理申訴。
第一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
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
,不予受理。
本會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於十日內至通報平臺登錄案件。
申訴案件作成調查結果前,申訴人得以書面向本會撤回其申訴(如
附件三),本會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七、本會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
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至通報平臺回報。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接獲申訴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
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
訴人將改依安衛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不法侵害事故
處理,並簽陳主任委員指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職場霸凌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召開防護委員會議外,得採書
面審查方式決定是否受理(如附件四)。採行書面審查時,如未能
獲得防護委員會全體委員一致共識決定,仍應召開會議作成決定:
(一)非屬第二項各款情形而應予受理者。
(二)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者非屬事件當事人,且未經代理或委託;申訴
人或被申訴人一方非屬本會人員(以霸凌事件發生時認定);或
屬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提起申訴等非屬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
項。
(三)屬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情事。
八、本會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
調查。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外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調查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非任職本會之成員參與調查及撰寫調查
報告得支領相關費用。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
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會應命其迴避。本會人事室之人員
為職場霸凌事件當事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並改指定其他單位辦理
,不得參與調查相關工作,確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九、本會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
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
施。
3、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
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會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十、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
,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
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
(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
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違者
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
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
查報告。
十一、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如
附件五);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
查驗。
(五)處理建議。
十二、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
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理由
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至通報平臺回報處理結果。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
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如附件六),函送行政院備查。職場
霸凌行為人為本會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
、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十三、本會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會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
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
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
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
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
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十四、本會相關單位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事人需要
,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
機構。
十五、本會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或處理程序中,為申訴、作
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
權益等作為。
十六、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會應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同仁
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舉辦或鼓勵同仁參
與防治職場霸凌相關之教育訓練。
十七、職場霸凌防治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
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