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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25 0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審查導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核安字第11500149112號 令
法規體系: 核安管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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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為因應經營者提出核能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之審查作業需求,核能

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核

管法)第六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執照

申請審核辦法)第十六條之二規定,特訂立本技術審查導則,作為本會執

行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審查之參據。


貳、審查要項

第一章 綜合概述

一、審查範圍

    審查人員應就經營者(申請人)完成再運轉計畫時,電廠廠址、機組設

施與設備、營運組織等之現況;再運轉計畫變更與後續應辦理事項;工作

項目辦理結果、再運轉計畫完成後至再起動期間應辦理事項等之說明,進

行審查。

二、審查要點與接受標準

(一)應載明再運轉計畫完成時,電廠廠址、機組設施與系統設備、營運組

    織等之現狀,以及再運轉計畫工作項目與作業事項完成時程,如:再

    運轉計畫執行組織、人員訓練與證照、品保方案轉換、設備組態清查

    與品質查驗及回復運轉期間組(狀)態、系統設備可用性驗證,以及終

    期安全分析報告、運轉技術規範、維護法規、營運期間檢測與測試計

    畫、營運程序書等運轉期間規範與運轉文件之回復適用等。

(二)再運轉計畫如有變更,應載明變更情形、原因與變更核定過程。

(三)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後至再起動期間,如有屬再運轉相關應辦理事項

    ,應載明現況及後續應辦理事項與規劃,如:系統設備定期維護測試

    作業(含檢測與測試計畫)、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再訓練等;如屬再運

    轉計畫工作項目或作業事項未結或須持續辦理事項,得於本章列表說

    明,再於本報告相應章節說明辦理現況與相關後續作業規劃。

(四)執行結果報告得依再運轉計畫章節或依其性質與作業需要,分章編寫

    說明各工作項目與其作業事項辦理情形;如未依再運轉計畫分章編寫

    時,應敘明分章方式,並輔以圖表說明。

(五)再運轉計畫各項應辦理事項,如因作業規劃、性質或主管機關要求,

    須於再運轉計畫執行期間提送成果紀錄,應於執行結果報告說明相關

    成果紀錄提送辦理情形。

三、審查結果

    審查人員確認經營者已就再運轉計畫完成後之廠址、機組設施與設備

、營運組織等之狀態;再運轉計畫變更與後續核定及應辦理事項;工作項

目辦理結果、再運轉計畫完成後至再起動期間應辦理事項等提出適當說明

,並符合品質要求。


第二章 再運轉計畫應辦理事項執行情形

一、審查範圍

    審查人員應就再運轉計畫各章所列工作項目,如:電廠組織、人員訓

練與證照、品保方案轉換、設備組態清查與品質查驗及復原、系統設備可

用性驗證、運轉期間規範與運轉文件復原等之作業事項,以及相關應改善

事項等之辦理結果說明,進行審查。

二、審查要點與接受標準

(一)再運轉計畫工作項目與作業事項,應載明其辦理依據或依循標準、辦

    理情形與結果(含經營者品保審查作業)、作業品質紀錄等;若有再運

    轉計畫承諾或主管機關要求事項時,其辦理情形亦應一併說明。

(二)審查人員應依再運轉計畫所載工作項目與作業事項(清單),確認各工

    作項目與作業事項均已納入執行結果報告;各工作項目與作業事項執

    行依據文件(清單)與其辦理結果,均已依法規、品保程序、再運轉計

    畫或主管機關要求,完成經營者審查或經權責機構(人員)認(簽)證,

    並確認符合品質要求。

(三)再運轉計畫各工作項目與作業事項之辦理,若有應改善事項時,如:

    品質不符案件、主管機關檢查要求改善事項,應載明應改善事項內容

    與相應事項之辦理情形與結果。

三、審查結果

    審查人員確認經營者已就再運轉計畫各章所列工作項目與作業事項,

以及其相關應改善作業事項等之辦理結果情形提出適當說明,且相關之辦

理依據與結果亦經經營者審查或權責機構(人員)認(簽)證,並符合品質要

求。


第三章 品質查證及稽查結果

一、審查範圍

    審查人員就經營者所提再運轉計畫各階段電廠組織與品保轉換作業、

再運轉計畫相關工作項目及作業事項之品質查證方案與品保稽查計畫,以

及執行結果報告之品保審核等之辦理結果情形,進行審查。

二、審查要點與接受標準

(一)應載明再運轉計畫各階段(進入、執行、完成)電廠組織與品保轉換作

    業,以及再運轉計畫各工作項目及作業事項之品質查證方案與品保稽

    查計畫之辦理情形與結果;若有品質查證與品保稽查作業發現,以及

    主管機關檢查要求改善事項等之應改善事項,應一併說明相關改善作

    業之品保管制作業執行情形。

(二)審查人員應確認經營者於再運轉計畫各階段或相關現場作業執行前,

    已依各階段轉換作業、各工作項目及作業事項之品質查證方案與品保

    稽查計畫,據以執行,且各項應改善事項亦辦理完成;各項品質查證

    方案與品保稽查計畫之項目內容,以及其作業結果紀錄等,符合再運

    轉計畫對於品質查證與品保稽查工作項目及作業事項之要求。

(三)應載明再運轉計畫各工作項目與相關作業事項完整納入執行結果報告

    之管制措施,以及執行結果報告之經營者審查程序,並就前述管制措

    施與經營者審查程序之執行辦理情形進行說明;審查人員應確認經營

    者已依其執行結果報告完整性管制措施與經營者審查程序辦理相關作

    業。

三、審查結果

    審查人員確認經營者已就再運轉計畫各階段電廠組織與品保轉換作業

、各工作項目與作業事項品質查證方案與品保稽查計畫執行,以及執行結

果報告完成性與經營者審查作業等之辦理結果情形,提出適當說明,並符

合品質要求。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