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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5 01: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標籤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核發符合輻射醫療曝露品質標籤(以下簡稱標籤),特訂定本要點。
二、 醫療機構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及「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者,本會將對其所配置之醫用直線加速器、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電腦斷層治療機、電腦刀、加馬刀、乳房X光攝影儀核發標籤(樣式如附件1)。
三、 標籤包含下列內容:
(一)      醫療院所名稱
(二)      許可證(登記備查證明)字號
(三)      設備廠牌、型號及設置地點
(四)      標籤編號
(五)      核發機構
四、 標籤核發、換發及補發程序:
  (一) 核發程序:新申請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證明之設備或物質,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者,由本會製作標籤,於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證明核可後,寄送醫療院所。
  (二) 換發程序: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設備或物質,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標籤內容更改、遷移或改裝者,本會將於許可證或登記備查證明審查合格後寄送標籤。
  (三) 補發程序:標籤遺失或毀損,醫療院所得填具申請表(如附件2)向本會申請換發,經本會審查合格後製作標籤寄送醫療院所。
五、 設備或物質申請永久停用或停用時,應將標籤取下並繳回本會。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