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12: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
      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二千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五、阿伐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六、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全身計測,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八、加開或補正前列各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三百元。
第三條    公、民營機關(構)使用本中心會議室者,每日徵收新臺幣四千
      元;借用影音視聽設備,每日加收新臺幣一千元。但其使用時間為
      半日者,均減半收費。
第四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