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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作業規範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作業規範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3)會技字第14276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5)會技字第9699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7)會技字第13415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9)會技字第12334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1000142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90002033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壹、目的

為加速對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以便利申請單位之申請,縮短作業時間,特依據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減免辦法)與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十(以下簡稱稅則增註)訂定本作業規範。

貳、關稅減免之申請與審查

一、依減免辦法申請

(一)申請者備妥公函並附物料明細表四份(另視需要提供廠家說明書)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物料明細表格式如附,填寫須知如附件

(三)原子能委員會依減免辦法申請免稅之審核項目(如附件)審查申請資料,全案符合者(或部分項目不符合者,於文中註明不符合項次)即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有資料不全者,要求原申請人補送資料;全案不符合者,函覆原申請人。上述審查結果,原子能委員會應於收文後十四天內通知申請人。

(四)進口地海關收到原子能委員會函轉資料後,若有疑義,得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或申請單位說明。

二、依稅則增註申請

(一)申請者備妥公函並附物料明細表三份(另視需要提供廠家說明書)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物料明細表格式如附,填寫須知如附件

(三)原子能委員會依稅則增註申請免稅之審核項目(如附件)審查申請資料,全案符合者(或部分項目不符合者,於文中註明不符合項次)以正本併物料明細表一份函知申請人,副本併物料明細表一份函送進口地海關;有資料不全者,要求原申請人補送資料;全案不符合者,函覆原申請人。上述審查結果,原子能委員會應於收文後十四天內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者取得原子能委員會之審查證明公函後,併同其他進口所需文件,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

參、注意事項

依本規範申請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申請單位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