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作業規範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3)會技字第14276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5)會技字第9699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7)會技字第13415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89)會技字第12334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1000142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4點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技字第0990002033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壹、目的
為加速對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以便利申請單位之申請,縮短作業時間,特依據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以下簡稱減免辦法)與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十(以下簡稱稅則增註)訂定本作業規範。
貳、關稅減免之申請與審查
一、依減免辦法申請
(一)申請者備妥公函並附物料明細表四份(另視需要提供廠家說明書)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物料明細表格式如附表,填寫須知如附件一。
(三)原子能委員會依減免辦法申請免稅之審核項目(如附件二)審查申請資料,全案符合者(或部分項目不符合者,於文中註明不符合項次)即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有資料不全者,要求原申請人補送資料;全案不符合者,函覆原申請人。上述審查結果,原子能委員會應於收文後十四天內通知申請人。
(四)進口地海關收到原子能委員會函轉資料後,若有疑義,得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或申請單位說明。
二、依稅則增註申請
(一)申請者備妥公函並附物料明細表三份(另視需要提供廠家說明書)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物料明細表格式如附表,填寫須知如附件一。
(三)原子能委員會依稅則增註申請免稅之審核項目(如附件三)審查申請資料,全案符合者(或部分項目不符合者,於文中註明不符合項次)以正本併物料明細表一份函知申請人,副本併物料明細表一份函送進口地海關;有資料不全者,要求原申請人補送資料;全案不符合者,函覆原申請人。上述審查結果,原子能委員會應於收文後十四天內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者取得原子能委員會之審查證明公函後,併同其他進口所需文件,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稅。
參、注意事項
依本規範申請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申請單位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