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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為鼓勵國內相關從
    業人員或團體,有效提升原子能科技應用之安全性,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子能安全之範圍涵蓋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
三、凡對前項工作範圍進行規劃、執行、管理、研究及推廣有具
    體成效,且對落實國內原子能安全,有顯著貢獻之人員或團
    體,均得受理推薦「原子能安全績優獎」(以下簡稱本獎)。
四、本獎每二年辦理一次,受理推薦時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本獎個人部分應填寫候選人推薦書(如附表一)、候選
    人基本資料(如附表二)、候選人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如
    附表三)、候選人事蹟資料或資歷證明(以影印本提送)。
    團體部分應填寫候選團體推薦書(如附表四)、候選團體基
    本資料(如附表五)、候選團體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如附
    表六),送原能會辦理申請事宜。事蹟說明採近五年內(迄
    受理推薦之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且附具體佐證之事蹟為準
    。凡得獎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惟如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在
    此限。團體獎可自行申請,亦可由相關機關或團體推薦申請
    。申請個人獎者應由其服務之單位、企業或組織推薦。
六、本獎之評審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作業。
七、初審作業由原能會各業務處及所屬機關代表共同組成專案小
    組,就個案進行書面審查後,提出初審合格名單。
八、複審作業由原能會邀集會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複審委員
    會,就初審合格名單進行複審,審查委員並得視實際需要,
    召開說明會或進行訪談。
九、得獎人員及團體名單經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定案,並由原能
    會擇期予以獎勵及公開表揚。
十、本獎實施要點奉原能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