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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3 22: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為鼓勵國內相關從
    業人員或團體,有效提升原子能科技應用之安全性,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子能安全之範圍涵蓋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
三、凡對前項工作範圍進行規劃、執行、管理、研究及推廣有具
    體成效,且對落實國內原子能安全,有顯著貢獻之人員或團
    體,均得受理推薦「原子能安全績優獎」(以下簡稱本獎)。
四、本獎每二年辦理一次,受理推薦時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本獎個人部分應填寫候選人推薦書(如附表一)、候選
    人基本資料(如附表二)、候選人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如
    附表三)、候選人事蹟資料或資歷證明(以影印本提送)。
    團體部分應填寫候選團體推薦書(如附表四)、候選團體基
    本資料(如附表五)、候選團體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如附
    表六),送原能會辦理申請事宜。事蹟說明採近五年內(迄
    受理推薦之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且附具體佐證之事蹟為準
    。凡得獎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惟如有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在
    此限。團體獎可自行申請,亦可由相關機關或團體推薦申請
    。申請個人獎者應由其服務之單位、企業或組織推薦。
六、本獎之評審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作業。
七、初審作業由原能會各業務處及所屬機關代表共同組成專案小
    組,就個案進行書面審查後,提出初審合格名單。
八、複審作業由原能會邀集會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複審委員
    會,就初審合格名單進行複審,審查委員並得視實際需要,
    召開說明會或進行訪談。
九、得獎人員及團體名單經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後定案,並由原能
    會擇期予以獎勵及公開表揚。
十、本獎實施要點奉原能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