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核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核子
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除本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情事外,尚包括未經適當安全評估
之人為機組降載至非原設計全功率運轉之情事。但為因應電廠運轉安全問
題、避免天然災害之影響、或執行結構、系統及組件檢查、維修與測試作
業,不在此限。
上述適當安全評估,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降載運轉時程、功率之綜合說明。
二、功率輸出控制評估。
三、一次側系統組件衝擊評估。
四、發電設備考量。
五、運轉考量。
六、運轉操作程序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