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核能安全管制,適時糾正核子設施違規事項,以確保核能發電
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有的安全功能:指設計用以防止或減緩核子事故之安全系統,於
事故發生時,各階段所需之安全系統,能發揮其各別應有功能(例
如:壓水式反應器於事故發生時,特殊安全設施之高壓、低壓注水
系統及蓄壓槽,能發揮其各別之應有設計功能)。
(二)安全功能之減低:指設計用以防止或減緩核子事故之安全系統,未
能達到其應有之設計安全功能。
(三)安全餘裕之減低:因反應器運轉參數改變,導致運轉限值與安全限
值間之餘裕降低。
(四)對安全或環境有嚴重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將實質對
安全或環境產生嚴重之影響。
(五)對安全或環境有不良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將實質對
安全或環境產生輕度之影響。
(六)對安全或環境有輕微影響:指違反相關規定事件之發生,而潛在對
安全或環境產生輕度之影響。
(七)完工:係指施工完成並經施工品保組織審查及接受。
(八)未依程序規定:指經營者未依適用之法規、規範或規定執行核子設
施設計、興建、運轉、輻射防護、核子保防、保安、放射性物料營
運等作業。
三、本要點不適用於研究用核子設施。
四、本要點所稱之違規事項,係指核子設施之作業事項違反原子能相關法
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命令及執照文件之規定者。前項之執
照文件包括核能電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運轉規範及其他經原子能委
員會 (以下簡稱原能會) 核准之文件。
五、違規事項依其情節輕重及影響程度之不同,由重至輕依序分為一級違
規、二級違規、三級違規、四級違規、五級違規等五個等級。無安全
顧慮且未達五級違規之事項列為注意改進事項。
六、違規事項依其作業性質之不同,分為反應器運轉、核子反應器設施建
造、核子保防與保安、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緊急應變及其他
事項等七類。
七、原能會發現違規情事後,得視其違規情節之輕重,以行政命令提出糾
正。如有違法情事,另依法處理。
八、違規事項之情節,符合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全部條件或第六款及第七
款條件之一者,原能會得不予糾正:
(一) 自行發現。
(二) 屬於四級違規或五級違規。
(三) 依規定向原能會報告。
(四) 已完成改善或將於定期內完成改善。但於承諾期限內無法完成者除
外。
(五) 以往之改正措施無法預防此項違規之發生,而提出新的有效改善措
施。但屢次違規者除外。
(六) 因救災、救人等緊急狀況下之特別行動。
(七) 已於事先陳報原能會核准之案件。
九、區分違規事項之類級,以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為參考依據。
但不以該附件所示範圍為限。
十、區分違規事項之等級時,原能會得考量下列之相關因素,酌予提升或
減低違規事項之等級:
(一) 是否適時自行發現缺失、主動改正並依規定陳報。
(二) 是否故意或過失違反規定。
(三) 違規事項之改正措施是否如期完成。
(四) 是否曾獲得通知應注意此類缺失之防範。
(五) 是否重複發生此類缺失。
(六) 違規事項存在時間之長短。
(七) 以往安全營運績效之優劣。
十一、認定違規事項之等級時,原能會得邀請經營者說明。對原能會認定
之違規事項及等級若有疑義時,經營者得於文到後一個月內檢附具
體事由提出書面申覆。原能會對於經營者之申覆內容若有疑義,得
邀請經營者說明。
十二、一、二級違規事項屬重大違反規定,原能會應立即糾正缺失,並得
另依原子能相關法規要求停止作業、降載運轉、停止運轉、或進行
特定之安全改善。一、二級違規事項原能會應立即發布新聞,並視
需要召開記者說明會。
十三、三級違規事項屬中度違反規定,原能會應糾正缺失,要求提出具體
改正措施。三級違規事項原能會得視需要發布新聞。
十四、四、五級違規事項屬輕度違反規定,原能會得糾正缺失,要求提出
具體改正措施。
十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