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科技部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項之規定,俾使原子能科技學術
合作研究計畫管考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管考作業分三階段:
(一)期中查核
計畫主持人應就計畫執行至年度七月底之執行現況、檢討或建議事項,填具「進度查核表」(附表一),並
於八月十五日前提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協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應於九月十五日前完成
進度查核表,並提送原能會綜合計畫處彙辦。
(二)成果提報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提供原能會協同主持人獲科技部同意結案之成果報告,協同主
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四個月內填具成果評估表(附表二),並提送原能會綜合計畫處彙辦。
(三)成果發表
計畫主持人應配合年度成果發表會之舉辦,提供會議報告資料、參加會議及發表成果,並配合學術小組辦
理優良計畫評選。
三、計畫完成簽約後,原能會即通知各計畫主持人依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