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審議委員利益迴避及保密規範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成果審議會各委員於審議期間知悉事項皆能保密
    並避免利益衝突,以達客觀、公正之目標,爰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ㄧ)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三、本規範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ㄧ)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委員或其關係人於機關之任
       用、升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四、本規範所稱利益衝突,指委員執行原能會所賦予之權責時,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

五、委員參與審查作業所知悉之資訊,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六、委員如為研發成果創作人,應迴避其審查。

七、委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不得有下列關
    係:
   (ㄧ)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近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
       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報酬、捐贈、禮品或等
       值之其他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
       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
       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之職務。

八、委員於審查過程,除不得違反利益衝突原則外,並應恪遵
    下列原則:
   (ㄧ)依據法令,秉持專業及良知,提供公正、客觀之意見
       ,不循私護短。
   (二)本人或其關係人不得接受案件有關人員之關說、請託
       或其他不當方法,做出有利或不利一方之決定。
   (三)本人或其關係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
       法,圖其個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九、委員如有違反保密、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情事者,應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