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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7: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民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為期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議或活動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邀請民眾旁聽
    或參與時,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兩週前,將該會議或活動之
    名稱、時間、地點、議題或內容摘要、旁聽或參與名額及申
    請截止日期等資訊(如附件一)公布於本會網站,並至少公
    布至該會議或活動舉行當日。

三、申請旁聽會議或參與活動之民眾,應填妥「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民眾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申請書」(如附件二),以網
    路向本會提出申請,主辦單位受理後立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
    告知辦理狀況;審核通過後,應儘速通知申請人,並將審核
    結果公布於本會網站。若實際申請人數過多時,以接獲申請
    時間優先順序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申請者代表性決定之。

四、申請通過之民眾,應持相關身分證明,依主辦單位指定地點
    辦理報到手續。

五、主辦單位應有專責人員協助民眾辦理旁聽會議及參與活動之
    報到、程序說明及問卷填寫(如附件三)。

六、各項會議旁聽民眾應遵守會場及議事秩序,不得錄影、錄音
    、發言或以其他方式干擾會議之進行。對干擾會議進行之人
    員,主席得要求請其離場,本會得不再接受其後續之申請旁
    聽會議或參與活動。

七、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作成之會議紀錄、報告或其他
    資料,應公開於本會網站至少三十日。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