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 本須知所提櫃型X光設備係指可供檢查物品,例和電子零件、郵包或
行李等裝置。
貳. 申請人應檢附輸入(轉讓)申請書及非醫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
申請書。
參. 本項設備須由領有本會核發之操作執照者負責操作。
肆. 申請人應備置輻射偵檢儀器,定期實施作業場所輻射偵測,並作紀錄
;輻射偵檢儀器並應每年校正一次。
伍. X光設備相關工作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訓練。
陸. 櫃型X光設備之輻射防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距X光設備四週任何可接近之表面五公分處,測得之洩漏輻射每小
時不得超 過○.二五毫侖琴。
二. 所有門扉應裝有至少兩個安全連鎖。
三. X光設備上應有輻線警示標誌。
四. 當X射線產生時,X光設備上應有「X射線照射中」紅色警示文字
顯示。
柒. X光設備安裝完竣後,安裝廠商應依本會所訂之安裝測試報告逐項測
試並作成紀錄後,送本會審查。執行測試者須係經本會認可之輻射防
護人員。
捌. 申請人應訂定X光設備安全作業程序,並依原製造廠輻射防護手冊擬
訂工作守則張貼於控制面板處。
玖.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