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4: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
      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五、水樣總阿伐及總貝他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六、水樣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七、加開或補正前六款報告:每份報告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