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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22: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輻射異常道路處理要點
民國 88 年 04 月 20 日
一  目的:
  為妥善處理肇因於道路路面所含非天然砂石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所產
    生之「輻射異常道路」及其廢棄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  定義:
 (一) 天然放射性物質 (Naturally Occurring Radioactive Material,
      NORM) :指任何自然物理狀態 (非人造) 存在之放射性核種的物質
      ,且該核種之物理與化學特性未經人工改變,但不包括輻射源、核
      燃料及核物料。
 (二) 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
      之地方。
 (三) 道路地區人員:係指該道路之行人、車輛駕駛人員及乘客、道路兩
      旁住家及商店 (攤販) 、例行上下班人員、道路清潔人員、交通指
      揮勤務人員、停車場等管理崗哨勤務人員和可能與此道路有關之其
      他人員。
 (四)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係指扣除天然背景輻射,由道路
      路面所含非天然砂石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所評估出道路地區人員之
      年有效等效劑量。

三  輻射異常道路: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大於五毫西弗者為「輻射異常道路」
    ,其評估程序與方法及處理方式,依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

四  道路路面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量率量測及道路地區人員
    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
 (一) 道路路面經發現有輻射異常現象時,道路管理機關應進行道路路面
      之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以鑑定核種種類。並依據「道路輻射
      劑量率量測程序與方法」 (如附件一) 及「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
      等效劑量評估程序與方法」 (如附件二) 進行輻射劑量率量測及人
      員劑量評估。
 (二) 前款道路路面之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量率量測及道路
      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道路管理機關得委託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能會) 認可之輻射防護業為之。
 (三) 道路管理機關於完成道路路面之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
      量率量測及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後,應將結果製成
      報告書,保存年限至少五年。其內容除載明第一款量測與評估所規
      定之各項項目及結果外,亦應載明下列各項:
     1 道路所在縣市鄉鎮、街路名稱。
      2 道路路面輻射劑量率偵測區段示意圖。
      3 量測及評估之儀器 (型號、序號、校正日期) 、量測日期、作業
        人員及機關 (構) 名稱。
     4 須經量測及評估機關 (構) 之中級以上輻射防護人員簽署。
 (四)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或離地表一公尺
      之輻射劑量率 (包含背景輻射值) 大於 0.5微西弗/小時者,道路
      管理機關應於七天內將報告書提報原能會。
   原能會確認後之道路路面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量率量
      測及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結果,應函覆道路管理機
      關,並為後續道路輻射處理之依據。必要時,原能會得派員實施複
      測。

附件一
道路輻射劑量率量測程序與方法
一  量測項目
 (一) 道路中央與人行道離地表一公尺之輻射劑量率。
 (二) 道路兩旁建築物之輻射劑量率。
 (三) 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位置及停車場等管理崗哨位置之輻射劑量
      率。
二  輻射劑量率量測設備
    所使用之輻射劑量率量測設備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可用於度量加馬劑量率。
 (二) 加馬劑量率量測低限值為○.一微西弗/小時以下 (含) 。
 (三) 度量加馬能量至少介於一○○ keV至三.○ MeV之間;偵測器之能
      依性小於±二十%,誤差小於±二十%。
 (四) 量測設備之方向依持性:入射角度小於四十五度,平均讀數不得小
      於最大反應之八十%;入射角度為九十度,平均讀數不得小於最大
      反應之五十%。
 (五) 量測設備應按規定接受合格校驗單位定期校正。
三  道路輻射劑量率量測步驟
 (一) 進入受測道路之前,先於附近僅含背景輻射之地區打開輻射偵測器
      並待穩定,記錄偵測器顯示之背景值。
 (二) 繪製受測道路之平面圖,註明附近之相關道路,重要建築物或地形
      地貌位置,道路之尺寸等。
 (三) 以每一車道之道路中央,及二側人行道為軸線 (軸線數為車道數加
      二) ,沿軸線原則每隔十公尺分別量測離地一公尺高度之輻射劑量
      率 (以微西弗/小時表示) 。度量點標示於圖上並予編號。如道路
      太長或太短,得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調整測量點數目。
四  道路兩旁建築物量測步驟
 (一) 於受測道路之平面圖上,標示建築物位置,註明其為住家或營業用
      ,並加註營業名稱。並量測門口處離地一公尺高度之輻射劑量率。
 (二) 如有設置於人行道上或路旁之攤販,則加測販售人員所在位置之輻
      射劑量率。
 (三) 建築物內劑量率超過背景輻射值時,依「輻射鋼筋建築物現場輻射
      偵檢及劑量評估作業規範」,進行建物內各室之輻射劑量率量測,
      並記錄之。
五  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勤務人員位置及停車場等管理崗哨勤務人員之輻
    射劑量率
 (一) 於受測道路之平面圖上,標示交通指揮勤務位置及停車場等管理崗
      哨位置。
 (二) 量測該位置離地一公尺高度之輻射劑量率。

附件二: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程序與方法
一  劑量評估作業流程
┌──────┐  ┌──────────┐
│劑量評估作業│←│道路路面輻射量測資料│
└─┬────┘  └──────────┘
    │
  ┌┴─────────────┐
  ↓                            ↓
┌────────┐┌───────────────┐
│調查道路地區人員││分析量測資料與計算:          │
│使用道路狀況 (請││一  道路沿途平均淨劑量率      │
│主管機關填寫「道││二  道路橫越平均淨劑量率      │
│路人員使用狀況調││三  交通指揮勤務人員所在位置之│
│查表」)         ││    最高淨劑量率              │
└───┬────┘│四  停車場等管理崗哨勤務人員所│
        │          │    在位置之最高淨劑量率      │
        │          │五  攤販擺設位置之最高淨劑量率│
        │          │六  住家 (商店) 門口之最高淨劑│
        │          │    量率                      │
        │          └───────┬───────┘
        ↓                          │
┌────────┐                │
│研訂「佔用因數」│                │
└───┬────┘                │
        │                          │
        └──────┬──────┘
                      │
                      ↓
                ┌──────┐
                │人員劑量計算│
                └──────┘
二  劑量計算方法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 = (離地表一公尺之輻射淨劑量
    率) × (來回一趟之時間因數) × (每天使用因數) × (365天/年)
┌───┬─────┬────────────────┬───┐
│道路地│離地表一公│來回一趟之時間因數              │每天使│
│區人員│尺之輻射淨│                                │用因數│
│之年有│劑量率 (微│                                │      │
│效等效│西弗/小時│                                │      │
│劑量 (│)         │                                │      │
│微西弗│          │                                │      │
│∕年) │          │                                │      │
├───┼─────┼────────────────┼───┤
│行人去│道路沿途平│道路長度 (公尺) ÷ 4000  (公尺/│以實際│
│回全程│均淨劑量率│小時) × 2          ↑          │經過趟│
│之年有│          │        ↑          行人時速    │數計算│
│效等效│          │        來回一趟                │ (趟) │
│劑量  │          │                                │      │
├───┼─────┼────────────────┼───┤
│行人橫│道路橫越平│道路寬度 (公尺) ÷ 4000  (公尺/│以實際│
│越道路│均淨劑量率│小時) × 2          ↑          │經過趟│
│之年有│          │        ↑          行人時速    │數計算│
│效等效│          │        來回一趟                │ (趟) │
│劑量  │          │                                │      │
├───┼─────┼────────────────┼───┤
│騎乘車│道路沿途平│道路長度 (公尺) ÷車速 (公尺/小│以實際│
│人員之│均淨劑量率│                   ↑           │經過趟│
│年有效│          │      機車 20000,自行車 10000。│數計算│
│等效劑│          │時) × 2                        │ (趟) │
│量    │          │       ↑                       │      │
│      │          │      來回一趟                  │      │
├───┼─────┼────────────────┼───┤
│道路清│道路沿途平│道路長度 (公尺) ÷ 2000  (公尺/│ 1趟  │
│潔人員│均淨劑量率│小時) × 1          ↑          │*最高│
│之年有│          │        ↑          清掃時速    │以工作│
│效等效│          │        單程                    │ 8小時│
│劑量  │          │                                │計算。│
├───┼─────┼────────────────┼───┤
│交通指│交通指揮勤│ 1                              │每日勤│
│揮勤務│務人員所在│                                │務時數│
│人員之│位置之最高│                                │ (小時│
│年有效│淨劑量率  │                                │)     │
│等效劑│          │                                │*最高│
│量    │          │                                │以工作│
│      │          │                                │ 8小時│
│      │          │                                │計算。│
├───┼─────┼────────────────┼───┤
│停車場│停車場等管│1                               │每日勤│
│等管理│理崗哨勤務│                                │務時數│
│崗哨勤│人員所在位│                                │ (小時│
│務人員│置之最高淨│                                │)     │
│之年有│劑量率    │                                │*最高│
│效等效│          │                                │以工作│
│劑量  │          │                                │ 8小時│
│      │          │                                │計算。│
├───┼─────┼────────────────┼───┤
│攤販販│攤販擺設位│ 1                              │每日販│
│售人員│置之最高淨│                                │售時數│
│之年有│劑量率    │                                │ (小時│
│效等效│          │                                │)     │
│效劑量│          │                                │*最高│
│      │          │                                │以工作│
│      │          │                                │ 8小時│
│      │          │                                │計算。│
│      │          │                                │      │
├───┼─────┼────────────────┼───┤
│住家 (│住家 (商店│ 1                              │駐留門│
│商店) │) 門口之最│                                │口時間│
│之年有│高淨劑量率│                                │ (每日│
│效等劑│          │                                │ 8小時│
│量    │          │                                │)     │
└───┴─────┴────────────────┴───┘
一  道路沿途平均淨劑量率:道路人行道全長量測 (算數) 平均劑量率值
    減背景輻射值。
二  道路橫越平均淨劑量率:道路兩側人行道相對位置最高量測 (算數)
    平均劑量率值減背景輻射值。
三  交通指揮勤務人員所在位置之最高淨劑量率:執行指揮勤務時各交通
    指揮人員中所在位置量測最高劑量率值減背景輻射值。
四  停車場等管理崗哨勤務人員所在位置之最高淨劑量率:執行管理崗哨
    勤務時各管理崗哨人員中所在位置量測最高劑量率值減背景輻射值。
五  攤販擺設位置之最高淨劑量率:道路兩側各攤販中人員位置量測最高
    劑量率值減背景輻射值。
六  住家 (商店) 門口之最高淨劑量率:道路兩側各住家 (商店) 中門口
    位置量測最高劑量率值減背景輻射值。
七  建築物內劑量率值超過背景輻射值時,依「輻射污染鋼筋建築物現場
    輻射偵檢及劑量評估作業規範」評估人員劑量,與道路地區人員之年
    有效等效劑量比較,選擇較高者為住家 (商店) 之年有效等效劑量。

三  道路人員使用狀況調查表
┌───────────┬──────────────────┐
│道  路  名  稱        │    縣 (市)   市 (鄉、鎮 )  路 (街) │
├─┬─────────┼────────┬─┬───────┤
│使│行人每日行經道路趟│       (趟/天) │備│              │
│用│數                │                │  │              │
│狀├─────────┼────────┤  │              │
│況│行人每日橫越道路趟│       (趟/天) │  │              │
│  │數                │                │  │              │
│  ├─────────┼────────┤  │              │
│  │騎車人員每日行經道│       (趟/天) │  │              │
│  │路趟數            │                │  │              │
│  ├─────────┼────────┤  │              │
│  │道路清潔人員工作駐│     (小時/天) │  │              │
│  │留時數            │                │  │              │
│  ├─────────┼────────┤  │              │
│  │交通指揮勤務人員每│     (小時/天) │  │              │
│  │日勤務時數        │                │  │              │
│  ├─────────┼────────┤  │              │
│  │停車場等管理崗哨勤│     (小時/天) │  │              │
│  │務人員每日勤務時數│                │  │              │
│  ├─────────┼────────┤  │              │
│  │攤販販售人員每日工│     (小時/天) │  │              │
│  │作時數。          │                │註│              │
├─┼─────────┼──┬─────┴─┴───────┤
│填│                  │    │                              │
│表│                  │日期│中華民國年     年    月     日│
│人│                  │    │                              │
│員│                  │    │                              │
└─┴─────────┴──┴───────────────┘

五  處理方式:
 (一)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小 (等) 於一毫西弗者,為不需作
      任何處理之路面。其剷除廢料依「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
      暫行作業要點」辦理,其再利用須符合「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
      放射性物質限制要點」之規定。
 (二) 道路路面放射性核種加馬能譜分析、輻射劑量率量測及道路地區人
      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評估經原能會確認後,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
      等效劑量大 (等) 於五毫西弗者為「輻射異常道路」。依本要點第
      六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三) 道路地區人員之年有效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但小於五毫西弗者,
      得由該道路管理機關自行決定所需採取之改善措施。經道路管理機
      關決定剷除者,依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八點規定辦理。

六  道路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
 (一) 清除前:
   1 道路管理機關應覓得適當處置場所,面積需足夠容納清除後之廢棄
      物,且經原能會認可之輻射防護業評估不致違反游離輻射防護安全
      標準後,報請原能會核准。
   2 道路管理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原能會認可之輻射防護業提報清除作業
      計畫書 (內容包含:清除地段、廢棄物名稱、數量、作業時間、作
      業方式、運送作業、輻射防護安全作業及處置作業之輻射影響分析
      等之敘述) 。
   3 所有工作人員於作業前均應接受輻射防護安全講習。
 (二) 清除中:
     依道路管理機關提報並經原能會核准之清除作業計畫書及工業安全
      衛生等相關規定實施。
 (三) 清除後:
   1 計算廢棄物總體積並紀錄及附圖示。
   2 處置場所依原能會天然放射性廢棄物處置暫行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3 如需異動,應事先報經原能會同意後始可為之。

七  原能會應執行事項:
 (一) 清除前:
  1 處置場所之會勘。
  2 清除作業計畫書之審核。
 (二) 清除中:
  1 現場輻射安全作業之視察。
  2 運送輻射安全作業之視察。
 (三) 清除後:
   稽查處置場所之妥善管理。

八  替代方案:
  道路管理機關提出之清除、貯存或處置等之可行替代方案,經原能會
    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要點之部分或全部。

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