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EG.pdf
附表.doc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
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
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第3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