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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大禮堂外借使用,每場次收費新臺
幣四千元;其使用場地及設備如附表。
前項場地使用場次分別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下午(十三時至十七
時止)各一場次。
會場佈置或排練可提供四小時免費使用。

第3條   
借用場地應於使用起始日之十個工作日前向本會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五個工作日前繳清使用規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