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7 22: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委員會議之召集、議事及
    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

三、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委員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遇有天然災害、癘疫、議程安排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
    委員事實上無法親自出席委員會議時,得以視訊為之。
    委員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五、下列事項,應提請委員會議決議: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之審議。
    (二)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科技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
       考核。
    (三)本會主管法律制定、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四)委員提案之審議。
    (五)其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重大事項,包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及下列處分案或許可案:
    (一)違反本會主管法律之涉及刑事案件及行政裁處。惟核子反應
        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三
        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具急迫性或緊急
        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主任委員得先予處理,事後提請委員會
        議追認。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禁制區及低密度人口區解除或變更核定。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核發、運轉執照核發及換發。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核准。
    (五)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
    (六)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計畫核准。
    (七)核子原、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
        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及運轉執照核發。
    (八)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封閉及監管計畫核准、土地再利
        用或免於監管核准。
    (九)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及運送許可。
    (十)其他經主管業務單位認定須提請委員會議決議之重大事項。
    前項以外之處分案、許可案或公告案或其他行政行為,得於事後
    提請委員會議追認,或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主管業務單位循內部
    分層負責辦理。
    前項授權事項,主管業務單位應定期彙整報告實施情形。

六、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重大討論事項之決議,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
    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後
    二週內提出並一併公布之;逾期提出者,併案存檔,不予公布。

七、委員對於審議事件知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五條規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議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
    請其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利害關係人提出前項申請時,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於會議前
    以書面敘明申請迴避之理由及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
    ,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不將
    該議案列入會議議程。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
    者,應由本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八、本會主任秘書、上次及本次委員會議議案相關單位主管及經主任
    委員指定列席之人員應列席委員會議。

九、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
    見:
    (一)學者、專家。
    (二)與議案有關之其他機關人員。
    (三)與議案有關之事業或團體代表。
    (四)與議案有關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前項各款之列席人員或到場說明人員,於討論議案議決前,應行
    退席。

十、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
    席委員同意後變更之。

十一、委員會議之議案,由下列方式提出:
    (一)本會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前項議案之排入議程,由主任委員決之。

十二、委員會議之議程及議案資料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但具時效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主任委員核定或主席同
    意後於議程中增列,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十三、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主任委員得視需要指定委員一人或數人先
    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供委員會議審議參考。

十四、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時間及地點。
    (二)主席、出席、列席、請假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三)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四)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十五、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程及經委員會議
    決議應嚴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