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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13 22: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相關從業人員
    或團體,有效提升原子能科技應用之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子能安全之範圍包括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

三、凡對前項工作範圍進行規劃、執行、管理、研究及推廣有具
    體成效,且對落實國內原子能安全,有顯著貢獻之人員或團
    體,均得受推薦為「原子能安全績優獎」(以下簡稱本獎)
    之候選人或候選團體。

四、本獎每二年辦理一次,受理推薦時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本獎分為個人獎及團體獎,均採書面資料送本會評選;事蹟
    說明採近五年內(即迄受理推薦之當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且
    附具體佐證之事蹟為準。凡得獎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但有
    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一)個人獎:應由其服務之單位、企業或組織推薦,並填寫
       候選人推薦書(如附表一)、候選人基本資料(如附表
       二)、候選人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如附表三)、候選
       人事蹟資料或資歷證明(以影印本提送)。
   (二)團體獎:得自行申請,亦得由相關機關或團體推薦申請
       ,並填寫候選團體推薦書(如附表四)、候選團體基本
       資料(如附表五)、候選團體推薦理由暨事蹟說明(如
       附表六)。

六、本獎之評審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作業:
   (一)初審:由本會相關單位查核候選人及團體,於近五年內
       有無原子能安全有關之重大違規或違法情事,並由各單
       位推派代表組成初審小組,就個案進行書面審查及召開
       會議,以提出初審合格之入圍名單,且入圍數量以不超
       過參選總數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二)複審:由本會邀集會外原子能安全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組成複審委員會,就初審入圍名單之書面資料進行複審
       ,審查委員並得參考初審之查核資料及審議結果,並視
       需要召開會議或進行訪談。

七、複審建議得獎之個人及團體名單,應經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並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及予以獎勵。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