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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07: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
      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台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六千元。
      五、阿伐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六、氚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七、全身計測,每人次新臺幣一千元。
第三條    本中心會議室、出差宿舍之場所或設備因相關公務提供使用,
      徵收使用規費之對象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會議室:各公、民營機關(構)借用,每日新臺幣四千元;借用
          錄放影機、影碟機、實物投影設備(含螢幕)者,每日加收新臺
          幣一千元。半日均減半收費。連續借用五日以上,以八折計費。
      二、出差宿舍:本會及其附屬機關之員工及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公、
          民營機關(構)人員洽公時住宿,每日每間新臺幣四百元。
第四條   申請人向本中心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複製檔案、資訊,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