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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7: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當境外發生核子事故或核彈爆炸事故時,為提供國內相關機關啟動境
  外核災應變之作業程序及任務分工,採取有效應變措施以確保國人健
  康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時機
  境外發生核子事故或核彈爆炸事故致放射性物質外釋,經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研判對我國有影響或有影響之虞時。
三、作業程序
(一)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事故國或大陸地區發生國際核能事件第五級事故或核
    彈爆炸事故,或事故國或大陸地區通報放射性物質有限外釋,經
    原能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參與機關(單位、團體):由原能會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以下簡稱災防辦)、外交部、經濟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
        下簡稱海巡署)、國防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機關,成立「ⅩⅩ(國家或地區
    及核能電廠或核彈爆炸地區名稱)核子事故或核彈爆炸事故跨部
    會二級因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視災情狀況,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
    團體)派員參與。
  3、 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原能會通知事故可能影響地區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因應小組集結待命。
 (二) 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事故國或大陸地區發生國際核能事件第六級(含)以
    上事故或核彈爆炸事故,或事故國或大陸地區通報放射性物質明
    顯外釋,經原能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參與機關(單位、團體):由原能會陳報行政院並通知二級參與
    機關及內政部、財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科技部、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
    等機關成立「ⅩⅩ(國家或地區及核能電廠或核彈爆炸地區名稱
    )核子事故或核彈爆炸事故跨部會一級因應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視災情狀況,經報請召集人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參與。
  3、 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原能會通知事故影響地區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因應小組,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三)二級開設時,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原能會主任委員擔任,綜理
   國內各項因應措施,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由召集人指定之,襄助
   召集人處理各項因應措施事宜。本小組發言人,由召集人或召集人
   指定人員擔任。
   一級開設時,小組召集人由行政院指定之,副召集人及發言人比照
   前述規定辦理。
(四)各參與單位、機關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救災資源分配、
   調度,與獲充分授權之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參與本小
   組運作,統籌各該機關相關因應措施及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
   參與執行各項應變事宜。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1、境外部份
  (1) 嚴密監控境外事故發展及影響。(原能會、外交部、經濟部、
      海巡署、國防部、陸委會、交通部等)
  (2) 旅居事故地區國人安全協助。(外交部、交通部、內政部、陸
     委會、僑委會、原能會、教育部等)
  (3) 蒐集國際間對於事故災變之因應措施,以供調整我國相關因應
     措施及任務分工之參考。(外交部、陸委會、原能會等)
  2、邊境部分
  (1) 事故地區入境旅客及寵物之檢測。(原能會、交通部、國防部
     、 農委會等)
  (2) 事故地區進口貨物(食品、農產、水產食品等)之管制。(衛
     福部、農委會、原能會、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等)
  (3) 我國漁船作業海域之監控及漁獲之檢測。(農委會、原能會、
     海巡署、科技部等)
  (4) 運輸機具、進口貨櫃(物)之外部輻射偵檢及除污。(交通部
     、財政部、國防部、原能會等)
  3、境內部分
  (1) 輻射偵測網及資訊判讀。(原能會、海巡署、國防部等)
  (2) 新聞媒體處理。(原能會及各相關機關)
  (3) 民眾防護行動之執行。(原能會及地方政府)
  (4) 國內核能電廠安全檢查。(原能會、經濟部等)
  (5) 蒐集國內因境外核災致輻射污染而遭受之損失資料,以供日後
     研議跨國求償之用。(原能會及各相關機關)
(六)本小組成立後,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定期主持召開工作會報,必要
   時得隨時召開,各小組成員應提出工作報告與因應措施建議(例如
   是否停班停課),並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提示重點事項後,由各機
   關自行積極推動或執行相關因應措施。
(七)每次工作會報結束,經召集人指示後,由原能會視需要安排召開新
   聞媒體說明會。
(八)境外事故減緩對我國已無影響之虞,得經召集人同意,撤除本小組
   ,後續相關因應措施,由各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四、任務分工:
(一)災防辦:協助督導各部會應變處置作為等相關事宜。
(二)原能會:
  1、全國環境輻射監測及可能影響評估,提供停班與停課建議。
  2、輻射防護與管制之督導及協調。
  3、相關機關輻射偵檢、樣品檢測等技術援助。
  4、與國際組織、大陸地區間之災情聯繫蒐集、彙整及通報。
  5、新聞發布、媒體聯繫及政策宣導。
  6、訂定輻射塵停班與停課防護基準。
  7、本小組幕僚作業。
(三)內政部:協助旅居事故地區國人入境。
(四)國防部:
  1、派遣兵力及機具支援空中或海上輻射偵測。
  2、協助人員、交通載具之輻射偵檢及污染清除。
(五)外交部:
  1、協助處理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2、辦理僑民撤離、疏散及防護事項。
  3、協助蒐集境外相關事故訊息及應變措施。
  4、其他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經濟部:
  1、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辦理國內機組檢查事宜。
  2、督導自來水事業與水庫管理單位辦理公共給水及水庫原水輻射檢
    測、應變事項。
  3、辦理商品檢驗法規定應施檢驗商品之輻射檢測。
(七)交通部:
  1、提供氣象即時觀測、預報及協助原能會進行大氣擴散預估。
  2、督導所屬海、空港埠配合執行人員、物品等進出輻射偵檢。
  3、督導所屬郵政單位配合執行郵件包裹之輻射檢測。
(八)財政部:
  1、辦理海關進出口貨櫃(物)之外部輻射檢測。
  2、辦理國內疑遭輻射污染菸酒商品之輻射檢測。
(九)教育部:協助並督導各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學校停班、停課事
   宜。
(十)衛福部:
  1、協調指揮醫療器材及碘片藥品供應等事宜。
  2、督導輻傷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依據原能會評估之災害可能影響範圍及產品,執行食品輻射檢測

    。
(十一)環保署:
  1、督導地方政府配合原能會辦理放射性污染廢棄物處理事宜。
  2、協助原能會辦理廢棄物之輻射偵檢。
(十二)海巡署:
  1、協助執行海域輻射偵測及海中表層水體取樣。
  2、協助我國漁船作業海域監控事宜。
(十三)農委會:
  1、協助進行海中水體取樣。
  2、辦理國產疑遭輻射污染農林漁畜產品輻射檢測及污染物處理事宜
    。
  3、辦理海上作業漁船防護行動通知之聯繫及協調事宜。
(十四)陸委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事務。
  2、臺灣民眾在大陸事故地區返國、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3、協助蒐集大陸地區相關事故訊息及應變措施。
(十五)科技部:
  1、協調研究船進行海水下層水體取樣。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六)僑委會:協助駐外機構辦理僑民撤離、疏散及防護事項。
(十七)地方政府:
  1、民眾防護行動之執行。
  2、協助損失資料之蒐集。
  3、配合中央跨部會因應小組之相關決議,配合召開會議或成立因應
    小組,並執行各項工作事項。
五、其他
(一)參與本小組運作之各機關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之相關因應作
   為,於本小組撤除後,送原能會彙整陳報。
(二)前款之各機關應指定業務專責聯繫人員,並將該人員相關聯絡資料
   (單位、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件等)函送原能會彙整;
   資料若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原能會。
(三)第一款之各機關人員執行各項因應措施成效卓著者,由各機關依規
   定敘獎,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四)本小組成立期間各項因應措施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相關業務費用
   勻支。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