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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6 21: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六條第二項。

二、任務
    為有效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 (以下簡稱原能會) 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以
    下簡稱輻射監測中心) ,其任務如下:
 (一) 實施人員、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
 (二) 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
      。
 (三) 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 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三、動員及成立時機
(一)二級開設:
      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戒備事故」時,輻射監測中心主任接獲
      原能會通知後,立即通知並動員應變編組人員前往應變作業場所進
      行設置並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一級開設:
      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廠區緊急事故」(含)以上事故時,輻射監測
      中心主任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完成中心一級開
      設,賡續進行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四、任務編組及分工
 (一) 輻射監測中心置南、北部主任各一人,分別綜理南、北部應變及整
      備事宜,由原能會指派專人擔任之。另置副主任三至五人,協助主
      任處理有關事宜,分別由原能會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指派專人
      擔任之。
 (二) 輻射監測中心下設輻射偵測隊、技術組及行政組,由原能會、交通
      部中央氣象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
      局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等派員組成,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1.輻射偵測隊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外環境輻射偵測及度量。
      (2) 環境及生物試樣之放射性含量調查。
      (3) 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放射性污染之偵測及管制事項。
      (4) 人員與車輛之輻射偵測及支援人員之輻射防護事項。
      2.技術組
      (1) 事故嚴重程度、輻射可能影響範圍及劑量之評估。
      (2) 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之建議。
      (3) 氣象資料之蒐集及評估分析。
      (4) 其他有關技術資訊之提供及問題之解決。
      3.行政組
      (1) 作業場所硬體測試、維修、佈置、操作等作業。
      (2) 民眾預警系統之施放。
      (3) 緊急動員通知、人員食宿及支援車輛之調度事項。
      (4) 其他緊急應變有關之行政事項。

五、作業程序
 (一)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於各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
      適當地點提供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並負責平時各
      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作業場所設置要求如附件。另
      應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指定一適當地點為後備場所,以因應事故
      惡化無法作業時,人員及設備遷移作業之需。
 (二) 輻射監測中心主任接獲原能會/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
      ,應指示編組人員依規定進行各項應變作業,並隨時掌握人員動態
      及應變作業情形,適時通報原能會/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 事故機組經控制已不再惡化,並逐漸恢復正常運轉狀態,無執行緊
      急應變任務需要,依原能會/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撤除
      輻射監測中心後,人員歸建。
 (四) 事故期間應詳實記錄相關緊急應變作業情形,於事故解除後,送原
      能會彙整作成緊急應變總結報告。

六、其他
 (一) 各編組單位應將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人員進行任務編組,並將編組名
      冊 (含緊急聯絡電話) 函送原能會備查,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通
      知原能會。
 (二) 編組作業人員之輻射防護要求,應依輻射工作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各編組單位相關人員執行輻射監測中心任務卓著者,由各編組單位
      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