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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07: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六條第二項。

二、任務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任務如下:
 (一) 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二) 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三)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 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五) 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六) 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七)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八) 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三、成立時機及組成
(一)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戒備事故」時。
   2.進駐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
    、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二)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廠區緊急事故」(含)以上事
    故時。
   2.進駐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二級開設進駐機關及行政院新聞
    傳播處、外交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科技部
    等機關(單位)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
    駐。
(三)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擔任,綜理本中心應變事
   宜;副指揮官一至三人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應
   變事宜。
(四)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各進駐機關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
   熟稔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機關(單位)防救災緊急應
   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各項災害應
   變事宜。
(五)進駐機關或單位成員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一小時內完成
   進駐,接受指揮官之指揮與協調,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並隨時
   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處置情形,適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
(六)本中心必要時得於事故地點附近地區設前進協調所,就近指揮各項
   應變作業,其進駐人員由指揮官指派之。

四、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督導各部會應變處置作為等相關事宜
      。
(二)中央主管機關
      1.提供核能技術諮詢。
      2.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事故處理事項
        。
      3.督導輻射防護與管制事項。
      4.協調國外技術援助事項。
      5.辦理成立本中心幕僚作業事項。
      6.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事項。
(三)內政部
      1.督導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及治安維護等事項。
      2.督導警察、消防及空中勤務總隊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項。
(四)國防部
      1.指揮與督導國軍支援中心應變事項。
      2.調遣軍隊及機具支援事故搶救、空中輻射偵測等事項。 
      3.建立疏散區域之臨時通訊網。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5.協助啟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支援災害搶救事宜。
(五)經濟部
      1.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辦理事故機組搶救及設施內污染清除
        事宜。
      2.調遣所屬機構人力、物力支援災害搶救。
      3.辦理公共給水及水庫原水受輻射污染之應變事項。
      4.辦理電力系統緊急搶修連繫事項。
      5.辦理商品檢驗法主管之應施檢驗商品之輻射檢測。
(六)交通部
      1.協助疏散道路之評估與規劃。
      2.協助民眾疏散車輛規劃與徵用。
      3.提供氣象即時與預報資訊。
      4.辦理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
      5.督導所屬海、空港埠配合執行人員、物品等進出輻射偵檢事宜。
      6.督導所屬郵政單位配合執行郵件包裹之輻射檢測。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協調救災糧食供應調節事項。
      2.辦理農業災情之蒐集與彙整事項
      3.辦理海上作業漁船防護行動通知之聯繫與協調事宜。
      4.協助辦理農業之污染物處理事宜。
      5.協助進行海中水體取樣。
      6.辦理國內產地農漁畜產品輻射檢測。
(八)衛生福利部
      1.督導核子事故影響地區民眾醫療與保健事項。
      2.協調指揮核子事故影響地區急救用醫療器材、藥品儲備及碘片服
        用規定研(修)訂等事宜。
      3.督導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4.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評估之災害可能影響範圍及產品,辦理食品輻
        射檢測。
      5.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有關受事故影響地區民眾救助及收容等事項。
      6.督導地方政府辦理有關受事故影響地區民眾所需民生必需品調度
        、儲備與供給事項。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核子事故影響地區游離輻射以外之環境衝擊分析事宜。
      2.協助復原後環境保護事宜。
      3.協助辦理環境污染物之處理事宜。
      4.督導地方政府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放射性污染廢棄物處理事宜
        。
(十)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及
        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協助提供海上緊急傷病患運送工具。
      2.辦理海上運送安全之戒護事項。
      3.協助執行海域輻射偵測及海中表層水體取樣事宜。
(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事項。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修聯
        繫事項。
(十三)外交部
      1.協助處理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2.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3.其他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十四)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防救災措施及通報。
      2.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所)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
(十五)財政部
      1.辦理海關進出口貨櫃(物)外部檢測事項。
      2.辦理國內菸酒商品之輻射檢測事項。
      3.有關災害內地稅減免事項。
      4.有關災害關稅減免事項。
      5.有關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十六)科技部
      1.協助進行海中深層水體取樣。
      2.衛星或高空航照之提供。

五、作業程序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一)本中心設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各項措施及行政
      支援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相關幕僚作業,並操作相關資訊、
      通訊等設施。
(二)中央主管機關接獲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之通報後,視核子事故之
      發展情況,陳報行政院,並即通知召集各進駐機關、單位成立本中
      心,執行緊急應變措施。
(三)本中心成立訊息及事故有關狀況與應變措施,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
      人員發布之。
(四)當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平時整備之人力、物力,無法有效執行搶救控
      制與應變處理時,指揮官可依需要,適時啟動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體系,實施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五)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緊急應
      變工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作成緊急應變總結報告,並陳報
      行政院後公告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並處理震災或海嘯等天然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
    故之防救時:
(一)本中心移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併同運作,由內政部部長擔任指揮官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協同指揮官。
(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緊急應變小組,提供相關核子事故訊息,配
      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相互聯繫支援,執行相關應變事宜。
(三)當天然災害等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惟核子事故尚需處理時;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轉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內政
      部部長擔任協同指揮官。
(四)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無緊急應變需求時,指揮官得依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撤除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六、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
      事故機組經控制已不再惡化,並逐漸恢復正常運轉狀態,無執行緊
      急應變任務需要時,指揮官得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應變任務
      需要者予以歸建,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任務。
 (二) 撤除時機
      核子事故成因排除,且確認各項緊急處變措施均已完成,後續復原
      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另成立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辦理時,指揮官
      得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並以撤除本中心。

七、其他
 (一) 本中心撤除後,各項復原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各單位依權責繼
      續辦理之。
 (二) 進駐機關應建立專責通報人員緊急聯絡名冊,並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更新。
 (三) 各進駐機關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
      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四) 本作業要點有其他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