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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導則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壹、依據
    本導則供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者,依據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發布實施之「放射
    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撰擬安全分
    析報告之參考。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內容格式,供處置設施經營者 (申請人) 申請低放射
    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以下簡稱處置設施) 建造執照時所附安全分
    析報告 (以下簡稱報告) 編撰之依循。本導則適用於淺地、隧道或坑
    洞等不同形式的處置設施,報告內容應依處置設施之綜合概述;場址
    之特性描述;設施之設計;設施之建造;設施之運轉;設施之安全評
    估;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輻射防護作業及環
    境輻射監測計畫;保安計畫、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最
    終處置設施封閉及監管規劃;品質保證計畫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事項等重要事項規劃章節詳加說明。

參、報告內容概要
    詳如附錄。

附錄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第一章  概論
        一、緣由及目的:說明申請單位之需求及處置設施設置之目的與
            規劃。
        二、專有名詞:應使用政府機關所頒訂之專有名詞,若非常用或
            自行編譯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對照。
        三、引用法規及設計準則:
         (一) 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方
              法,凡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二) 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的國內外法規及技
              術規範,並註明其名稱、公 (發) 布單位、日期及版次。
第二章  設施之綜合概述
        一、位置:描述場址之地點、面積及場界,並以適當比例尺之地
            圖說明。
        二、處置方式:說明廢棄物處置之型式及採用之緣由。
        三、處置容量:說明處置設施可處置廢棄物的總體積量、各核種
            之總活度、及每年之處置量。
        四、處置場區之規劃與配置:說明處置場區內各設施及作業之規
            劃,並以適當之比例尺繪製設施配置圖,圖上應標示比例尺
            、方位、區域名稱及設施名稱,標明輻射管制區域之劃分情
            形,並附必要之剖面圖或透視圖。
        五、廢棄物來源與特性:
         (一) 說明處置設施接收廢棄物的來源與種類、型態、數量及其
              分類方式。
         (二) 說明接收廢棄物內所含核種及其最大比活度。
         (三) 說明接收廢棄物包件與其表面污染最大限值及最大劑量率
              限值。
         (四) 說明接收廢棄物之各項物理、化學特性之限制。
         (五) 說明處置容器之材質與規格。
第三章  場址之特性描述
        一、社會與經濟:描述場址及附近地區之行政區交通設施、公共
            設施、軍事設施、觀光休閒設施、場址所在鄉鎮及週邊鄉鎮
            之人口數 (含流動人口) 及人口結構、土地利用情形與開發
            計畫。
        二、地形與地貌:描述場址及附近地區地形與地貌,包括地形高
            度與起伏趨勢、坡度分布、重要地貌特徵 (如河川、山脈、
            湖泊、海岸線等) ,及潛在環境災害分布地區 (如崩塌地、
            沖蝕溝、河川攻擊坡、土石流沖積扇、斷層錯動地形等) 。
        三、氣象:提供場址附近之氣象資料,包括風向、風速、溫度、
            濕度、降水量、降水強度、颱風發生之頻率等,並提供有紀
            錄以來之最大降水量、最高及最低溫度、最大風速。
        四、地質與地震: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之地層、地體構造、活斷
            層、歷史地震等之調查成果等,並說明斷層與地震危害度之
            調查與評估方法。
        五、地表水: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之地表水體水文、水質特性、
            水資源使用狀況及其調查方法。
        六、地下水: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之地下水體水文、水質特性及
            其使用狀況、水文地質架構與水文參數等資料及其調查方法
            。
        七、地球化學:說明可能影響場址安全及核種遷移之水化學,土
            壤與岩石之分類組成及地球化學特性,以及相關之地化模擬
            資料。地球化學調查因子涵蓋場址及附近地區之無機質成分
            、有機質含量、氧化還原電位、酸鹼值、分配係數、遲滯因
            子、離子交換能力、放射性核種之溶解度與化學型態、價數
            與性質等。
        八、天然資源: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可能存在之重要天然資源,
            包括地質、礦產、及水資源等。
        九、生態:提供場址及附近地區之生態調查資料,包括場址半徑
            五公里範圍之主要生物種類、數量、分布、組成、棲息地,
            設施建造與運轉可能影響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植物,及可能
            影響處置場安全之生物活動與人為活動等。
        十、輻射背景偵測:說明運轉前環境輻射背景偵測結果及偵測方
            法。
        十一、大地工程特性:說明場址之大地工程特性與測量方法,並
              界定影響處置設施設計與建造之地工參數,包括場址地區
              土壤與岩石的強度、變形性與滲透性等。
        十二、交通狀況:提供場址與附近地區交通運輸系統 (包括鐵路
              、公路、水運等) 及運輸能力等資料。
        十三、其他:
           (一) 說明其他足以影響處置設施設計及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
                 (如崩塌滑動、侵蝕、洪水、土石流、火山爆發、海嘯
                等) 。
           (二) 場址特性調查範圍應以學理上完整之地理區域為準,調
                查週期與精度應符合一般工程技術規範要求,成果應足
                以充分說明場址特性。
           (三) 調查成果應以適當比例尺之地圖加以說明,歷史資料應
                加以統計分析並以適當圖表呈現以利審查。原始調查數
                據得列為報告附冊備查。
           (四) 視場址之地域差異性,申請人得提供其他足以影響處置
                設施設計與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補充說明。
第四章  處置設施之設計
        一、設計目標與功能需求:說明處置設施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
            及設計規格等。
        二、建築設計: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配
            置。
        三、結構設計: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之結構分類、設計荷重
            及其組合等。
        四、土木設計: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質、屏蔽材料
            之特性與設計標準 (包括處置設施及其覆蓋、回填等) 、地
            表防洪及地下排水系統之設計。
        五、輻射安全設計:
         (一) 安全限值:說明設施內外之輻射限值與輻射防護分區規劃
              。
         (二) 處置設施結構之輻射屏蔽分析:說明處置設施輻射屏蔽結
              構體構造強度、比重、厚度等有關資料,針對處置廢棄物
              含有核種之活度、比活度及分布情形,進行輻射屏蔽分析
              評估。
         (三) 職業曝露合理抑低:說明設施正常運轉期間,合理抑低工
              作人員輻射劑量所採行之設計或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
              1、輻射監測區域規劃、輻射管制區劃分及輻射防護設備
                  之使用等。
              2、廢棄物接收、暫貯、檢整、搬運、處置及控制中心等
                  作業區職業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3、對較高活度廢棄物之屏蔽設計。
        六、輔助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廢棄物暫貯區、廢棄物檢整或
            處理系統、粉塵與廢水收集排放處理系統、廢棄物傳送系統
            、分析或偵測系統等之設計,並說明各系統失效時之補救措
            施。
        七、公用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通訊、電力、供水、供氣、照
            明、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並說明各系統失效時
            之補救措施。
        八、設計成果應附適當比例尺之詳細圖說,設計細部資料得列報
            告附冊備查。
第五章  處置設施之建造
        一、施工特性:說明施工規劃概要,包括所遵循之法規、標準、
            規範、施工階段及施工範圍等。
        二、施工計畫:處置設施之建造應擬具可行施工計畫,包括工程
            經營管理、施工佈置、施工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機具設備
            、施工程序 (含與處置作業並存之施工程序) 、施工時程、
            工業安全衛生、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品管與品保方案及緊
            急應變處理等。
第六章  處置設施之運轉
        一、廢棄物接收:描述處置設施接收廢棄物之相關作業程序,包
            括下列各項:
         (一) 廢棄物運輸規劃,包括廢棄物由貯存地點運送至處置設施
              ,以及設施內的運輸規劃。
         (二) 運送文件之查驗。
         (三) 廢棄物盛裝容器之檢視。
         (四) 運輸設備之污染偵檢與除污。
         (五) 容器表面劑量率及核種之偵檢。
         (六) 廢棄物相關文件之管理與保存。
        二、廢棄物處理與暫存:說明處置設施接收廢棄物後,廢棄物處
            理與暫存作業程序,包括下列各項:
         (一) 廢棄物處理:由接收區將廢棄物轉運至暫存區或處置區之
              作業 (包括除污、再固化、再包裝、吊卸等) 。
         (二) 廢棄物暫存:暫存區之使用規劃及暫存作業。
        三、處置作業:說明處置設施進行廢棄物處置之作業程序,包括
            下列各項:
         (一) 處置區之分區規劃:
              1、廢棄物依其種類、型態、活度及預期進場處置時程分
                  別規劃處置分區及相關處置方式。
              2、各類廢棄物之處置及各該處置分區完成處置配合之可
                  能施工設備、設施、管制、輻射防護與監測。
              3、減少廢棄物體堆置空隙之方法。
         (二) 處置區內處置單元覆蓋、回填:
              1、覆蓋、回填作業所用結構物、設施與屏蔽材料可能料
                  源、施工設備、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
              2、處置單元有關設施之運轉、維護與監測評估。
         (三) 處置單元封閉及穩定化
              1、處置單元之封閉條件、期程及其封閉計畫。
              2、處置單元封閉後之營運、檢查及監測。
              3、檢查、監測成果之分析評估與處置單元可能需要之改
                  善措施。
         (四) 處置區內非處置單元區域之運轉及其封閉、覆蓋、回填之
              材料、步驟及設備:說明覆蓋、回填材料種類、特性、實
              施步驟及使用設備。
         (五) 處置區分區標示:包括標示方法、內容及標示物之材質。
         (六) 其他相關作業之說明。
第七章  處置設施之安全評估
        一、輻射劑量評估:說明廢棄物性質與場區之可能核種傳輸路徑
            及特性,並分別評估運轉期 (廢棄物接收、暫存、吊卸、處
            理、處置、除污排水) 及封閉後正常與異常狀況下對工作人
            員及民眾輻射劑量之影響,並與現行法規做比較,評估項目
            包括:
         (一) 廢棄物描述:包括總數量、總活度、廢棄物特性基本假設
              等。
         (二) 核種傳輸特性:評估處置設施工程與天然障壁在設施運轉
              及封閉後,地下水滲流、擴散、延散與遲滯吸附等特性參
              數,以模擬分析地下水滲流機制、核種傳輸及處置設施之
              長期穩定性。
         (三) 正常狀況之輻射劑量:評估處置設施運轉期及封閉後在正
              常狀況之輻射劑量,包括傳輸機制說明、情節分析、輸入
              資料、輸出資料、敏感度分析、不確定性分析、評估結果
              及使用之評估程式。
         (四) 異常狀況之輻射劑量:評估處置設施運轉期及封閉後在意
              外事故或異常狀況下之輻射劑量,包括傳輸機制說明、意
              外事故或異常狀況之發生頻率、情節分析、輸入資料、輸
              出資料、敏感度分析、不確定性分析、評估結果及使用之
              評估程式。
         (五) 核種外釋到達人類活動範圍之傳輸機制:包括地下水、空
              氣、地表水、其他傳輸機制,及直接輻射與向天輻射對個
              人之曝露,並描述各傳輸機制之概念模式、數學模式及分
              析所需之參數。
         (六) 述明各種傳輸機制之評估結果,是否符合法規限值。
        二、設備操作:依據處置設施之設備特性及操作程序,評估運轉
            期設備操作之安全性。
        三、闖入者防護:描述在處置設施營運中、封閉後,防止無意闖
            入者接近廢棄物所採行之防護設計及措施,並評估其功能。
        四、長期穩定性:評估並分析處置設施於運轉期間及封閉後之長
            期穩定性與安全性。分析時應說明分析方法、輸入參數、假
            設狀況、適用範圍、模式分析結果及不確定性等。
第八章  處置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說明貯存設施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編組、功
            能、責任與權限,並說明各項運轉作業之人力運用。
        二、人員編制:說明處置設施人員編制、權責及資格,包括編制
            員額、職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
            格,管理、監督及輻射防護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等。
        三、人員訓練:針對處置設施之運作提出人員訓練計畫,包括各
            項作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訓練週期及授課人員資
            格、訓練成效評估及資格檢定辦法。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處置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程序,包
            括運轉作業之內部審查與安全措施之稽核、作業程序或系統
            變更之審查、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管理程序:說明設施安全運轉相關作業活動之管制與管理程
            序,包括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工安、品保及人員與車輛出
            入之污染管制等。
第九章  輻射防護作業與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一、輻射防護計畫:依處置設施之作業特性、處置放射性廢棄物
            之活度與特性,並參考「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撰寫輻
            射防護計畫,內容應包括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與權責、人員防
            護、醫務監護、地區管制、輻射源管制、放射性物質廢棄、
            意外事故處理、合理抑低措施、紀錄保存及其他主管機關指
            定事項等。
        二、環境輻射偵測計畫:應依原能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
            布「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撰寫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第十章  保安計畫、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
        一、保安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保安組織之目的、編組、管理及訓練。
         (二) 保安區域劃定、周界實體阻隔物及警報監視系統。
         (三) 門禁管制、進出人員查核、保安通訊設施。
         (四) 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二、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意外事件應變組織及權責。
         (二) 建造、運轉及封閉階段中,可能發生事故之分析。
         (三) 意外事件應變設施之設備及功能。
         (四) 意外事件應變措施之重要事項。
         (五) 意外事件應變功能之維持。
         (六) 意外事件應變計畫相關資料。
        三、消防防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消防工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
         (二) 火災災害分析及影響評估。
         (三) 防火設計及措施。
         (四) 火警偵測及消防能力評估。
         (五) 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
         (六) 防火及消防有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 防火及消防有關之人員訓練。
第十一章  處置設施之封閉及監管規劃
          一、處置場區穩定規劃:提出場區穩定規劃,以確保處置設施
              穩定之設計或措施。
          二、封閉規劃:說明處置設施之封閉規劃,包括除污規劃、輻
              防設計、檢查及監測規劃、輔助設施拆除規劃與二次廢棄
              物之處理方式。
          三、監管規劃:說明處置場區封閉後之監管規劃,包括監管期
              、處置場區管理及環境監測措施。
第十二章  品質保證計畫
          一、品保政策與組織。
          二、品保方案。
          三、設計管制。
          四、工作說明書、程序書及圖件。
          五、文件管制。
          六、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
          七、改正行動。
          八、品保紀錄。
          九、稽查。
第十三章  參考文獻
          引用法規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應於報告本文之後
          列述並與所引述之各章節內容對應。資料內容應詳列作者、出
          版年代、文獻名稱、文獻出處等。必要時應依審查意見提送指
          定之參考文獻以供參酌。

肆、修改
    本導則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