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本導則供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者,依據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發布實施之「放射
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撰擬安全分
析報告之參考。
貳、目的
本導則旨在提供內容格式,供處置設施經營者 (申請人) 申請低放射
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以下簡稱處置設施) 建造執照時所附安全分
析報告 (以下簡稱報告) 編撰之依循。本導則適用於淺地、隧道或坑
洞等不同形式的處置設施,報告內容應依處置設施之綜合概述;場址
之特性描述;設施之設計;設施之建造;設施之運轉;設施之安全評
估;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輻射防護作業及環
境輻射監測計畫;保安計畫、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最
終處置設施封閉及監管規劃;品質保證計畫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
事項等重要事項規劃章節詳加說明。
參、報告內容概要
詳如附錄。
附錄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內容概要
第一章 概論
一、緣由及目的:說明申請單位之需求及處置設施設置之目的與
規劃。
二、專有名詞:應使用政府機關所頒訂之專有名詞,若非常用或
自行編譯之專有名詞,應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以利對照。
三、引用法規及設計準則:
(一) 撰寫報告時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方
法,凡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二) 按報告章節次序詳列撰寫報告時所引用的國內外法規及技
術規範,並註明其名稱、公 (發) 布單位、日期及版次。
第二章 設施之綜合概述
一、位置:描述場址之地點、面積及場界,並以適當比例尺之地
圖說明。
二、處置方式:說明廢棄物處置之型式及採用之緣由。
三、處置容量:說明處置設施可處置廢棄物的總體積量、各核種
之總活度、及每年之處置量。
四、處置場區之規劃與配置:說明處置場區內各設施及作業之規
劃,並以適當之比例尺繪製設施配置圖,圖上應標示比例尺
、方位、區域名稱及設施名稱,標明輻射管制區域之劃分情
形,並附必要之剖面圖或透視圖。
五、廢棄物來源與特性:
(一) 說明處置設施接收廢棄物的來源與種類、型態、數量及其
分類方式。
(二) 說明接收廢棄物內所含核種及其最大比活度。
(三) 說明接收廢棄物包件與其表面污染最大限值及最大劑量率
限值。
(四) 說明接收廢棄物之各項物理、化學特性之限制。
(五) 說明處置容器之材質與規格。
第三章 場址之特性描述
一、社會與經濟:描述場址及附近地區之行政區交通設施、公共
設施、軍事設施、觀光休閒設施、場址所在鄉鎮及週邊鄉鎮
之人口數 (含流動人口) 及人口結構、土地利用情形與開發
計畫。
二、地形與地貌:描述場址及附近地區地形與地貌,包括地形高
度與起伏趨勢、坡度分布、重要地貌特徵 (如河川、山脈、
湖泊、海岸線等) ,及潛在環境災害分布地區 (如崩塌地、
沖蝕溝、河川攻擊坡、土石流沖積扇、斷層錯動地形等) 。
三、氣象:提供場址附近之氣象資料,包括風向、風速、溫度、
濕度、降水量、降水強度、颱風發生之頻率等,並提供有紀
錄以來之最大降水量、最高及最低溫度、最大風速。
四、地質與地震: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之地層、地體構造、活斷
層、歷史地震等之調查成果等,並說明斷層與地震危害度之
調查與評估方法。
五、地表水: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之地表水體水文、水質特性、
水資源使用狀況及其調查方法。
六、地下水: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之地下水體水文、水質特性及
其使用狀況、水文地質架構與水文參數等資料及其調查方法
。
七、地球化學:說明可能影響場址安全及核種遷移之水化學,土
壤與岩石之分類組成及地球化學特性,以及相關之地化模擬
資料。地球化學調查因子涵蓋場址及附近地區之無機質成分
、有機質含量、氧化還原電位、酸鹼值、分配係數、遲滯因
子、離子交換能力、放射性核種之溶解度與化學型態、價數
與性質等。
八、天然資源:說明場址及附近地區可能存在之重要天然資源,
包括地質、礦產、及水資源等。
九、生態:提供場址及附近地區之生態調查資料,包括場址半徑
五公里範圍之主要生物種類、數量、分布、組成、棲息地,
設施建造與運轉可能影響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與植物,及可能
影響處置場安全之生物活動與人為活動等。
十、輻射背景偵測:說明運轉前環境輻射背景偵測結果及偵測方
法。
十一、大地工程特性:說明場址之大地工程特性與測量方法,並
界定影響處置設施設計與建造之地工參數,包括場址地區
土壤與岩石的強度、變形性與滲透性等。
十二、交通狀況:提供場址與附近地區交通運輸系統 (包括鐵路
、公路、水運等) 及運輸能力等資料。
十三、其他:
(一) 說明其他足以影響處置設施設計及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
(如崩塌滑動、侵蝕、洪水、土石流、火山爆發、海嘯
等) 。
(二) 場址特性調查範圍應以學理上完整之地理區域為準,調
查週期與精度應符合一般工程技術規範要求,成果應足
以充分說明場址特性。
(三) 調查成果應以適當比例尺之地圖加以說明,歷史資料應
加以統計分析並以適當圖表呈現以利審查。原始調查數
據得列為報告附冊備查。
(四) 視場址之地域差異性,申請人得提供其他足以影響處置
設施設計與建造之場址特性因素補充說明。
第四章 處置設施之設計
一、設計目標與功能需求:說明處置設施之設計基準、設計要項
及設計規格等。
二、建築設計: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使用需求規劃及其配
置。
三、結構設計: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之結構分類、設計荷重
及其組合等。
四、土木設計:說明處置設施主要結構物之工程材質、屏蔽材料
之特性與設計標準 (包括處置設施及其覆蓋、回填等) 、地
表防洪及地下排水系統之設計。
五、輻射安全設計:
(一) 安全限值:說明設施內外之輻射限值與輻射防護分區規劃
。
(二) 處置設施結構之輻射屏蔽分析:說明處置設施輻射屏蔽結
構體構造強度、比重、厚度等有關資料,針對處置廢棄物
含有核種之活度、比活度及分布情形,進行輻射屏蔽分析
評估。
(三) 職業曝露合理抑低:說明設施正常運轉期間,合理抑低工
作人員輻射劑量所採行之設計或措施,至少應包括下列各
項:
1、輻射監測區域規劃、輻射管制區劃分及輻射防護設備
之使用等。
2、廢棄物接收、暫貯、檢整、搬運、處置及控制中心等
作業區職業曝露合理抑低之設計。
3、對較高活度廢棄物之屏蔽設計。
六、輔助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廢棄物暫貯區、廢棄物檢整或
處理系統、粉塵與廢水收集排放處理系統、廢棄物傳送系統
、分析或偵測系統等之設計,並說明各系統失效時之補救措
施。
七、公用設施或系統之設計:說明通訊、電力、供水、供氣、照
明、廢棄物處理、通風等系統之設計,並說明各系統失效時
之補救措施。
八、設計成果應附適當比例尺之詳細圖說,設計細部資料得列報
告附冊備查。
第五章 處置設施之建造
一、施工特性:說明施工規劃概要,包括所遵循之法規、標準、
規範、施工階段及施工範圍等。
二、施工計畫:處置設施之建造應擬具可行施工計畫,包括工程
經營管理、施工佈置、施工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機具設備
、施工程序 (含與處置作業並存之施工程序) 、施工時程、
工業安全衛生、水土保持與環境保護、品管與品保方案及緊
急應變處理等。
第六章 處置設施之運轉
一、廢棄物接收:描述處置設施接收廢棄物之相關作業程序,包
括下列各項:
(一) 廢棄物運輸規劃,包括廢棄物由貯存地點運送至處置設施
,以及設施內的運輸規劃。
(二) 運送文件之查驗。
(三) 廢棄物盛裝容器之檢視。
(四) 運輸設備之污染偵檢與除污。
(五) 容器表面劑量率及核種之偵檢。
(六) 廢棄物相關文件之管理與保存。
二、廢棄物處理與暫存:說明處置設施接收廢棄物後,廢棄物處
理與暫存作業程序,包括下列各項:
(一) 廢棄物處理:由接收區將廢棄物轉運至暫存區或處置區之
作業 (包括除污、再固化、再包裝、吊卸等) 。
(二) 廢棄物暫存:暫存區之使用規劃及暫存作業。
三、處置作業:說明處置設施進行廢棄物處置之作業程序,包括
下列各項:
(一) 處置區之分區規劃:
1、廢棄物依其種類、型態、活度及預期進場處置時程分
別規劃處置分區及相關處置方式。
2、各類廢棄物之處置及各該處置分區完成處置配合之可
能施工設備、設施、管制、輻射防護與監測。
3、減少廢棄物體堆置空隙之方法。
(二) 處置區內處置單元覆蓋、回填:
1、覆蓋、回填作業所用結構物、設施與屏蔽材料可能料
源、施工設備、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
2、處置單元有關設施之運轉、維護與監測評估。
(三) 處置單元封閉及穩定化
1、處置單元之封閉條件、期程及其封閉計畫。
2、處置單元封閉後之營運、檢查及監測。
3、檢查、監測成果之分析評估與處置單元可能需要之改
善措施。
(四) 處置區內非處置單元區域之運轉及其封閉、覆蓋、回填之
材料、步驟及設備:說明覆蓋、回填材料種類、特性、實
施步驟及使用設備。
(五) 處置區分區標示:包括標示方法、內容及標示物之材質。
(六) 其他相關作業之說明。
第七章 處置設施之安全評估
一、輻射劑量評估:說明廢棄物性質與場區之可能核種傳輸路徑
及特性,並分別評估運轉期 (廢棄物接收、暫存、吊卸、處
理、處置、除污排水) 及封閉後正常與異常狀況下對工作人
員及民眾輻射劑量之影響,並與現行法規做比較,評估項目
包括:
(一) 廢棄物描述:包括總數量、總活度、廢棄物特性基本假設
等。
(二) 核種傳輸特性:評估處置設施工程與天然障壁在設施運轉
及封閉後,地下水滲流、擴散、延散與遲滯吸附等特性參
數,以模擬分析地下水滲流機制、核種傳輸及處置設施之
長期穩定性。
(三) 正常狀況之輻射劑量:評估處置設施運轉期及封閉後在正
常狀況之輻射劑量,包括傳輸機制說明、情節分析、輸入
資料、輸出資料、敏感度分析、不確定性分析、評估結果
及使用之評估程式。
(四) 異常狀況之輻射劑量:評估處置設施運轉期及封閉後在意
外事故或異常狀況下之輻射劑量,包括傳輸機制說明、意
外事故或異常狀況之發生頻率、情節分析、輸入資料、輸
出資料、敏感度分析、不確定性分析、評估結果及使用之
評估程式。
(五) 核種外釋到達人類活動範圍之傳輸機制:包括地下水、空
氣、地表水、其他傳輸機制,及直接輻射與向天輻射對個
人之曝露,並描述各傳輸機制之概念模式、數學模式及分
析所需之參數。
(六) 述明各種傳輸機制之評估結果,是否符合法規限值。
二、設備操作:依據處置設施之設備特性及操作程序,評估運轉
期設備操作之安全性。
三、闖入者防護:描述在處置設施營運中、封閉後,防止無意闖
入者接近廢棄物所採行之防護設計及措施,並評估其功能。
四、長期穩定性:評估並分析處置設施於運轉期間及封閉後之長
期穩定性與安全性。分析時應說明分析方法、輸入參數、假
設狀況、適用範圍、模式分析結果及不確定性等。
第八章 處置設施之組織規劃、行政管理及人員訓練計畫
一、管理組織架構:說明貯存設施管理組織架構,包括編組、功
能、責任與權限,並說明各項運轉作業之人力運用。
二、人員編制:說明處置設施人員編制、權責及資格,包括編制
員額、職稱及每一運轉班次人數,各級主管人員之權責與資
格,管理、監督及輻射防護人員之權責與資格等。
三、人員訓練:針對處置設施之運作提出人員訓練計畫,包括各
項作業之訓練規劃、訓練課程內容、訓練週期及授課人員資
格、訓練成效評估及資格檢定辦法。
四、審查與稽核:說明處置設施各項作業之審查與稽核程序,包
括運轉作業之內部審查與安全措施之稽核、作業程序或系統
變更之審查、審查與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管理程序:說明設施安全運轉相關作業活動之管制與管理程
序,包括設備管制、維護管理、工安、品保及人員與車輛出
入之污染管制等。
第九章 輻射防護作業與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一、輻射防護計畫:依處置設施之作業特性、處置放射性廢棄物
之活度與特性,並參考「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撰寫輻
射防護計畫,內容應包括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與權責、人員防
護、醫務監護、地區管制、輻射源管制、放射性物質廢棄、
意外事故處理、合理抑低措施、紀錄保存及其他主管機關指
定事項等。
二、環境輻射偵測計畫:應依原能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發
布「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第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撰寫環境輻射監測計畫。
第十章 保安計畫、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
一、保安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保安組織之目的、編組、管理及訓練。
(二) 保安區域劃定、周界實體阻隔物及警報監視系統。
(三) 門禁管制、進出人員查核、保安通訊設施。
(四) 保安系統測試維護及各項紀錄保存。
二、意外事件應變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意外事件應變組織及權責。
(二) 建造、運轉及封閉階段中,可能發生事故之分析。
(三) 意外事件應變設施之設備及功能。
(四) 意外事件應變措施之重要事項。
(五) 意外事件應變功能之維持。
(六) 意外事件應變計畫相關資料。
三、消防防護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消防工作之組織及行政管理。
(二) 火災災害分析及影響評估。
(三) 防火設計及措施。
(四) 火警偵測及消防能力評估。
(五) 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
(六) 防火及消防有關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 防火及消防有關之人員訓練。
第十一章 處置設施之封閉及監管規劃
一、處置場區穩定規劃:提出場區穩定規劃,以確保處置設施
穩定之設計或措施。
二、封閉規劃:說明處置設施之封閉規劃,包括除污規劃、輻
防設計、檢查及監測規劃、輔助設施拆除規劃與二次廢棄
物之處理方式。
三、監管規劃:說明處置場區封閉後之監管規劃,包括監管期
、處置場區管理及環境監測措施。
第十二章 品質保證計畫
一、品保政策與組織。
二、品保方案。
三、設計管制。
四、工作說明書、程序書及圖件。
五、文件管制。
六、採購材料、設備及服務之管制。
七、改正行動。
八、品保紀錄。
九、稽查。
第十三章 參考文獻
引用法規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考文獻,應於報告本文之後
列述並與所引述之各章節內容對應。資料內容應詳列作者、出
版年代、文獻名稱、文獻出處等。必要時應依審查意見提送指
定之參考文獻以供參酌。
肆、修改
本導則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