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研究計畫管考作業規定
民國104年3月24日會綜字第1040011609號函訂定
第一條 為執行科技部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
合作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四項之規定,俾使原子能科技學術
合作研究計畫管考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管考作業分三階段:
一、期中查核
計畫主持人應就計畫執行至年度七月底之執行現
況、檢討或建議事項,填具「進度查核表」(附
表一),並於八月十五日前提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會(下稱原能會)協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應於
九月十五日前完成進度查核表,並提送原能會綜
合計畫處彙辦。
二、成果提報
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提供
原能會協同主持人獲科技部同意結案之成果報告
,協同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四個月內填具
成果評估表(附表二),並提送原能會綜合計畫處
彙辦。
三、成果發表
計畫主持人應配合年度成果發表會之舉辦,提供
會議報告資料、參加會議及發表成果,並配合學
術小組辦理優良計畫評選。
第三條 計畫完成簽約後,原能會即通知各計畫主持人依本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