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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4 16: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鋼鐵業使用門框式輻射偵檢器獎勵要點
民國 87 年 03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1.目的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能會)為推動鋼鐵業〔使用門
        框式輻射偵檢器 〕以偵檢進廠原料及產品,確保鋼鐵業產品品
        質,特訂定本要點。

2.適用對象  使用門框式輻射偵檢器之鋼鐵業。

3.獎勵措施
  a.稅額減免優惠
    i.減免進口關稅:依〔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向原能會申請
      辦理。
   ii.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依經濟部工業局〔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
      關租稅 減免法規〕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辦理。
  b.延長稽查年限
    i.二年一次:鋼鐵業有使用門框式輻射偵檢器,檢查頻次為二年一次
      。(有 熔煉爐且無門框式偵檢器一年檢查一次)。
   ii.延長一年:鋼鐵業將輻射偵檢作業納入品質系統且通過 ISO  者,
      檢查年限 得延長一年。
  c.頒發獎狀與獎品
    i.配合本會政策,執行輻射偵檢,績效良好者,頒與獎狀以資鼓勵。
   ii.鋼鐵業發現輻射異常物,遵照〔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認可及管理要
      點〕適時通報,於年度內擇期簽陳對於發現者發給獎品,以資鼓勵
      。
  d.報導宣傳  請宣導溝通中心於報紙及雜誌於適當時機報導執行〔輻射
              偵檢〕成效良好之 鋼鐵業。

4.本要點自發文日施行。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