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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2 19:0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訂定「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機關: 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4.04.24
發文字號: 會物字第104001335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