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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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令: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7條條文
主管機關:
核能安全委員會
發布機關:
核能安全委員會
發布日期:
115.01.16
發布字號:
核安字第11500006612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內
容:
第 七 條
除役期間,核子燃料全部移出核子反應器設施前,操作核子反應器或用過
燃料池之控制裝置者,應領有運轉人員執照;其人員執照管理及健康檢查
,依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及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
施辦法之規定。
經營者依除役機組運轉操作需求,得調整人員測驗應試資格之訓練要求及
再訓練方案之內容,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不受前項相關辦法規定之
限制。
立法理由: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pdf
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資料來源: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